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曉莉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96/2011。
Case No.HCCC 36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6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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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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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1年7月19日下午3時2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馮淑賢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唐利先生,由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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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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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係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係否認控罪,喺審訊之後,陪審員係以大比數嘅決定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嘅。

本案所涉及嘅毒品有兩款,即係495克嘅海洛英鹽酸鹽與及119克嘅乙酰嗎啡鹽酸鹽。

被告今年28歲,係內地人,佢喺香港係並冇任何刑事紀錄。代表辯方嘅大律師喺求情時呈交咗兩封信件畀法庭參考,第一封係被告自己寫嘅,內容主要係重申話佢真係無辜嘅,佢希望法官可以幫佢係還佢清白。

呢一件案件係經審訊後由陪審員作出咗裁決,到咗呢個階段,法官只能夠根據裁決去判刑。當然,針對定罪嘅裁決,如果被告不服,佢係有其他途徑去處理嘅,相信代表佢嘅關大律師已經係解釋咗畀佢聽㗎喇。

至於另一封嘅求情信本席亦都閱讀過內容,咁係話由佢公司老闆係替佢寫嘅一封求情信,咁信裡面講到佢係無知、單純或者係貪啲小便宜呀,畀人利用咁樣,就希望法官能夠網開一面。

根據上訴庭對呢一類案件嘅判刑指引,呢個份量嘅海洛英會係屬於判15到20年嘅判刑範圍。本案嘅被告人從內地去馬來西亞,將毒品帶返嚟香港,再準備運返去廣州,因此案情係涉及呢個國際嘅因素,而呢一點係加重本案呢個嚴重性嘅情節。

就毒品嘅性質方面,辯方認為雖然同意案情嘅第9段說明咗化驗師嘅講法,係控罪所指嘅兩款毒品都可以統稱為嗎啡酯鹽,但係佢哋嘅毒性是否相同就並唔係好清楚嘅。而劉德明嘅案例就只係針對海洛英而訂下嘅,至於乙酰嗎啡呢,就似乎冇特別嘅指引喇。但係控方嘅意思就係話,呢兩種毒品都可以根據劉德明去處理。

本席同意,基於第9段嘅同意案情,本席係難以決定話呢兩種嘅毒品一定有相同嘅毒性。無論如何,就單以約500克嘅海洛英嚟講呢,刑期已經係比較高㗎喇,就算我哋係分開兩項控罪嚟處理,考慮到整體刑期,最後都可能會係將刑期作同期執行。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決定以約500克嘅海洛英做判刑嘅基礎,但係本席要講明,呢一個做法係基於本案嘅個別情況,就唔可以當為先例嘅。

另一方面,本席都係需要考慮到國際因素嘅問題,經考慮後,本席會採用18年作為量刑嘅基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求情理由去減低呢個刑期,因此刑期係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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