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駿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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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7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賴駿邦,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首兩項為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第三項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案發時,女童14歲, 是一名中一學生,被告人就在女童就讀的學校任職輔導班導師. 學校安排學生在放學後參加補習班,並將補習外判給補習公司,而被告人是受聘於這間公司替學生補習。 3.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首次到女童學校補習,在堂上將自己的電腦網址通知學生,著學生可以聯絡他。2月6日發生首次與女童性交之前,其實被告人已經與這名女童有所接觸,主動拖對方的手、又吻她的嘴。2月6日,被告人到女童家中,藉詞教對方織頸巾,最終與女童發生性交。2月7日,被告人叫女童到其位於西環的住所,又藉詞教織頸巾,女童到達其家後,雙方又發生性行為。到2月14日,被告人是需要返回女童的中學當補習老師,放學後,被告人有位女性朋友到來學校接他,還『繑』著他的手離開,女童看到這情況, 回家之後就哭泣. 翌日, 被告人相約女童出來商討此事,並向女童說自己其實在外都有一些女朋友,那些女仔對他都有意思,還詢問女童會否介意。雙方之後步行回到女童住所的後樓梯,女童按被告人的要求替其手淫和口交。 4.被告人現年25歲,過往無刑事紀錄。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主要的職業是當補習老師,也幹了一段時間。在過往一年間,他曾到一些老人中心教老人家電腦、英文等,而這些都是沒有報酬的工作。律師又指,被告人在案發時確實有一位女朋友,當時雙方感情出現問題,被告人受到感情問題困擾,在這情況下令自己失去本質,而做出這些事。律師強調,本案被告人雖然以補習老師身分與女童接觸,但不應以老師與學生關係來看,視為涉及有誠信關係。 5.本案的女童是14歲,被告人25歲,足足較她年長11年. 如果情況是雙方開始時,是真心喜歡對方,希望發展一段真的感情,但發展下去,情到濃時做出一些軌的行為,法庭也會體諒這情況而視為較輕一點,但本案絕對並不是這種情形。 6.從法庭所接納的證供來看,被告人由一開始,根本就沒有對這女童有任何愛意,他說「我愛妳,我掛住妳。」這些都是假話,他的目的是想去親近對方,親近了就想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完全不是喜歡對方,而發展一段感情,然後做出這些事情。 7.根據女童所述,整件事情的發展,唯一的結論就是被告人從沒有喜歡對方. 辯方律師指他當時與女友鬧翻了,如果以法庭所接納的事實去考慮的話,他的情況還要差劣. 很明顯,被告人當時與女朋友關係出現不開心情況,他借女童來發洩。不過實際情況是否這樣本席並不清楚,但從法庭所接納的事實來看,他是從沒有喜歡過這女童,他所做的完全是假。本席認為這情況非常之嚴重,他作為一位補習老師(辯方嘅律師說不應視為老師與學生關係,這點本席並不同意),他始終都是長輩,當日也是到學校教導一些小女孩功課,是有誠信關係存在。 8.女童14歲,一位老師說喜歡她,她就真的以為有位老師喜歡她。本席不想探討被告人是否欺騙他人感情,本席只想說的是被告人所採用的手段是非常之差劣,他以這種方式去親近一名女童,然後與她發生這一切的事情. 在整個過程中,從法庭的判詞中可見,女童表示肚子餓,被告人根本無意跟她吃點東西,他想著的只是進行性行為,完事後也沒有打算去吃東西,只給對方20元著她自己買東西吃。第二日, 女童到了被告人的家,女童說要上廁所,他都不容許,目的是不想家人知道有女童在家中, 而他的目的就只想同她做愛。在性行為過程中, 對方叫痛,被告人也沒有理會對方的感受,這樣是非常差劣的行為。 9.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加上他聲稱到老人中心免費教導老人家電腦和英文,每一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總刑期原則,第一項30個月和第二項30個月其中3個月,再與第三控罪30個月其中3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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