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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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4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石寶善,在本席前承認販運30.99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荃灣福來邨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將她截停,在其手袋內發現本案所指的毒品。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以2,000元,剛剛從一名不知名男子購買有關毒品作自用,她更聲稱大量購買,價錢會較便宜亦較方便。 4.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當中有兩項與毒品有關,亦因今次認罪而導致被告人違反一項緩刑令-14天監禁,緩刑兩年。 5.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以2,000元購買有關毒品,打算賣出有關毒品賺取4,000元,獲利是$2,000元,這是因為她有毒品問題,打算賺錢來支持其毒癮。被拘捕之後她一直被拘留,律師指被告人過往從未被還押,所以拘留對於她已是一個很大的教訓,亦令她覺悟要遠離毒品。 6.在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她表示會積極面對人生,希望令媽媽和哥哥覺得他們會得回這個女兒或妹妹。 7.從求情和被告人所撰寫的信中,很明顯被告人承認今次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整筆數量的毒品用作販運用途,雖然在案情中,被告人曾向警方表示購買有關毒品以作自用。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的承認販運毒品,和在求情過程中,亦沒有顯示被告人會將有關毒品用作自用。在這情況下,本席會倚賴被告人所承認的30.99克氯胺酮視作販運用途。 8.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這類罪行,已作出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份量而言,10至50克,考慮的刑期為4至6年。 9.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按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被告人所承認販運的份量,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0個月。 10.至於她違反緩刑令這點,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不執行有關命令, 她需要服刑這兩星期的監禁; 而這刑期,根據有關條例,當法庭執行緩刑令時,兩項刑期須分期執行,除非有特別理由。 11.聽過辯方律師所作的求情,本席找不到有任何特別理由,因此頒這40個月須與兩星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零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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