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本案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一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強姦罪。事發喺1995年,受害人係經營布檔嘅兩兄弟及二人嘅女友。四個人同住一個單位。案情指,被告與另外嘅人喺凌晨嘅時分闖入受害人嘅住所,當中有人手持牛肉刀,以及頭戴飛虎隊嘅冷帽。喺事件中,劫去現金兩千一百元、數張銀行卡,以及一啲金飾,並且獲取佢哋經營布檔嘅鎖匙以及開啟布檔嘅方法,事後布檔被盜去3,000元,而其中一人嘅櫃員機卡曾經被使用,但係因為賬戶存款不足,賊人並唔能夠成功咁提取款項。事件中,受害人被綑綁雙手,並且以膠紙封住雙眼,其中一名事主受到刀傷,大腿大量流血,身體其他部分亦有割傷,而一名女事主被賊人開衣服,撫摸胸部,另一名女事主則被被告強姦。賊人並佯作為兩名事主拍照,又警告不得報警,否則會將照片發布。
被告現年34歲,喺案發嘅時候19歲。佢一共有十次嘅案底,當中大部分係涉及不誠實嘅罪行。佢喺干犯本案之前已經有刑事紀錄,喺犯案之後仍然干犯過入屋犯法罪、刑事恐嚇、勒索、盜竊罪等等,然後最後喺2001年被判兩年監禁之後再喺2010年干犯涉及危險藥物嘅控罪,喺去年嘅11月5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到戒毒所服刑。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事發嘅時候被告人失業,先至會愚蠢咁跟隨友人嘅建議作出行劫嘅作為,而當友人離去,佢留守喺屋內嘅時候,係因為一時衝動,失控,才會趁機會干犯強姦罪。大律師亦都指本案嘅行劫同埋強姦罪各自含具重疊性嘅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故此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呢一點,以及量刑整體性嘅原則喺刑期上有所反映。另外大律師亦都指被告人事實上喺2010年被判監出獄之後已經洗心革面,與父親經營茶餐廳,可惜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自始之後以毒品解悶,染上毒癮,先會喺2010年干犯有關危險藥物嘅控罪,佢已經結婚,並且育有年幼嘅女兒,而佢亦都知道今次被判刑後有頗長嘅時間不能照顧妻女,佢希望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能夠酌情處理。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大律師嘅求情、被告承認控罪、有關嘅量刑指引,並且已經閱讀咗被告手寫嘅求情信。
就住搶劫罪,本案涉及有計劃嘅糾黨行劫,深夜闖入私人處所,將受害人綑綁施以暴力,恐嚇受害人,取去銀行提款卡,以及嘗試提款等等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本席以10年作為第一項控罪嘅起刑點,被告認罪,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80個月。
就住第二項猥褻侵犯控罪,女受害人嘅衣服被脫去,胸部被撫摸,又睇嚟有人幫佢拍照,警告佢不得報警,否則會將照片發布,本席認為呢項控罪嘅起刑點應為3年,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兩年。
就住強姦控罪,被告對女受害人作出嚴重侵犯行為,女受害人當時正在家中瞓覺,應該係最安全、最受保護嘅地方,卻被潛入持刀行劫,當中其中一名嘅賊人即係被告施暴,期間更加受威嚇已經拍下照片,喺過程中,被告並冇使用安全套,令情節嚴重,本席認為起刑點應為8年,予以三分之一量刑扣減,呢項控罪判刑64個月。
本案屬於同類案件中情節極為嚴重嘅一類,而有關嘅搶劫罪同埋強姦控罪係兩項獨立嘅事故,因為強姦控罪並非組成行劫作為嘅部分,理應全數分期執行,但係基於嚴重因素重疊性,以及量刑整體性嘅原則,本席考慮咗三項控罪認為總起刑點應為18年,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12年,下令如下:
控罪一,80個月;
控罪二,兩年監禁;
控罪三,64個月嘅監禁,而第二項控罪中嘅1年,以及第三項控罪中嘅52個月分期執行,總數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