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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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7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成名立。 2.案情指出海關人員在2010年9月22日晚上十一時許在落馬洲出入境站的綠色通道截查被告。被告剛由內地皇崗返回香港。海關人員在被告的右襪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數粒固體狀的毒品(即證物E1)。 3.警誡下,被告說那些白色粒狀毒品是「可樂」,而「可樂」是可卡因。被告聲稱是自用的,被告在稍後時間,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那些毒品是可卡因。他聲稱在深圳一間卡拉OK用$7,000元買了這些毒品,足夠他半個月食用。被告說他每日吸食毒品,每次約0.3克。被告月入約一萬元。 4.政府化驗師確認所搜獲的毒品是10.02克固體,內含6.52克可卡因,市值約九千多元。 5.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2010年8月至9月期間,穿梭香港和內地頻繁,而每次逗留約數小時。 6.被告在被截停時身上有四部手提電說、港幣$4,700多元和人民幣$965元。 求情理由 7.辯方大律師原先以被告是過境回港,屬技術性販毒,全數毒品是自用作為求情因素。但本席考慮到案情和其他證據,斷然拒絕這種求情說法,並要求辯方考慮是否需要紐頓聆訊。在休庭之後,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不會要求紐頓聆訊。 8.辯方指出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只涉及管有毒品罪,今次是他第一次被控販毒。被告月入$10,000元,未婚。他每個月都會給$5,000元作為家用。今日在法庭上,被告的母親、女友都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呈上他生意夥伴和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在被告的求情信中,被告希望對他的母親、他的姐姐哥哥、他的生意夥伴和未婚妻說聲多謝和對不起。他會盡能力好好答謝被告身邊的每一位家人和朋友。 判刑 9.被告現年33歲,中三程度,未婚,和父母、兄姊同住。被告聲稱是貨車司機,月入約一萬元。被告在16歲開始便成為癮君子。 10.被告從1994年便開始犯案,共有十項定罪。當中五項涉及管有毒品罪,但被告沒有珍惜機會、沒有改過自新,反而現在犯下更嚴重的販毒罪。 11.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實是明智之舉。而被告不選擇紐頓聆訊亦是明智的決定,被告身上面有四部手電、港幣$4,700多元、人民幣$965元,毒品的市值約為九千元,而他亦都聲稱要負擔$5,000元的家用。以被告月入$10,000元的情況,本席看不見被告除了販毒之外有其他更加合理和無可抗拒的推論。再者,被告的進出入境紀錄亦強化了本席的推論。被告在9月22日10點03分離境,11時02分回港。之前的其他日子,被告進出境的紀錄更加頻密。 12.上訴庭就販運可卡因罪行的判刑指引很明確,涉及毒品數量是10克以下,判刑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6.52克可卡因,刑期應為三年至三年半。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理由,希望亦都相信被告能夠不再沉淪毒海,離開這條不歸路,真真正正對家人、對未婚妻、對生意夥伴作出承擔,有如他在求情信所講,再不會令到他們傷心和擔心。 13.因此,本席以較低的刑期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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