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案情方面,簡單嚟講,被告就係喺協助僱主嘅一單交易之中,將屬於公司嘅錢轉咗入自己嘅私人戶口,之後佢想提取現金嘅時間,係被銀行職員揭發,而最後被警方拘捕嘅。涉案嘅金額有一億幾,而康郁(譯音)公司嘅王洪軍先生係因為與被告父親認識,又相信被告人,先至安排被告人做新喺香港成立嘅利勤(譯音)公司嘅董事,及要求被告參與安排資金嘅轉賬。
不可爭議嘅係,被告嘅行為屬於破壞誠信,又以本案嘅金額嚟到睇,被告嘅盜竊行為係屬非常嚴重嘅,但係本席要接納,明顯被告並冇喺事先係有周詳嘅計劃,佢應該清楚知道,喺香港嘅銀行體系之下,要將呢一筆巨額以現金情況攞走,係極之困難嘅。本席相信,被告係好似王洪軍先生喺求情信裡面所講,佢突然接觸到咁大筆金錢,一時係起咗歪念,先至做咗咁愚蠢嘅行為,最後唔單只係害咗佢自己,亦都係害咗佢父母同妻子嘅。
我要多謝雙方代表大律師佢哋就刑期同埋案例方面,都向法庭提供咗佢哋嘅分析,有關案例包括張美嬌、吳國榮同埋曾文能案。本席亦都考慮咗代表大律師嘅求情,同埋睇咗佢呈上嚟嘅求情信,咁我接納陳大律師所講,喺呢一件案嚟講,受害人最後應該喺金錢上冇咩嘢大嘅損失。咁當然另外一方面,受害人係浪費咗自己嘅時間去處理呢一件事,而另一個角度嚟講,被告亦都冇可能唔將呢筆錢交番出嚟嘅。
經考慮後,本席係決定以9年作為刑期起點,本席會給予三分一嘅因為認罪而得到嘅扣減;咁基於被告嘅犯案情況,以及佢已經同意將涉案金錢係全數交回,本席會酌情再將刑期減9個月,刑期係五年三個月,希望被告好自為之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