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增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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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出2011年1月12日晚上九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與另一男子在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19樓電梯大堂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與另一名男子。警員在被告手上找到一包膠袋,內藏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所搜出的毒品是可卡因,而部分毒品為自用,部分為轉售。在稍後的警誡下錄影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於當日晚上,在觀塘一個巴士站以$17,000元向一名不知名人士買了這些毒品後,便到尚信樓19樓準備找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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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8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2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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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增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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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5月4日下午12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律師利寶怡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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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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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2011年1月12日晚上九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與另一男子在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19樓電梯大堂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與另一名男子。警員在被告手上找到一包膠袋,內藏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所搜出的毒品是可卡因,而部分毒品為自用,部分為轉售。在稍後的警誡下錄影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於當日晚上,在觀塘一個巴士站以$17,000元向一名不知名人士買了這些毒品後,便到尚信樓19樓準備找朋友。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24克固體,內含19.59克可卡因。警方估計毒品市值約為$24,154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一百多元港幣和$100元人民幣。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18歲,為裝修工人,日薪大約是$300元,他是癮君子。被告由另一人得到$17,000元來購買涉案毒品,在這24克固體之中,大約有3克為自用的。被告於2011年2月2日因為管有0.2克可卡因而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希望能於戒毒所繼續他的療程。被告的求情信提及家人對他的支持和鼓勵,亦了解到毒品的禍害。被告的哥哥亦呈上求情信,感到被告對改過的誠意,他亦希望被告能夠從新學習和家人相處,和珍惜家人的支持。

判刑

5.被告年紀尚輕,但在短短兩個月內便干犯了兩項涉及毒品的罪行。被告於2010年11月23日因管有十粒裝,但份量只有0.2克的可卡因而被捕。被告沒有痛定思痛,在保釋期間,於2011年1月12日干犯了更嚴重的販毒罪,涉及的毒品更加多。被告於2011年2月2日被判入戒毒所,至今已有三個多月的治療和監管。本案涉及19.59克可卡因,就算以被告聲稱當中3克固體為自用而言,涉案的毒品亦算是不少。從相片中看到,涉案的毒品並不是以粒狀包裝,全部毒品均為固體形狀。本席不知道被告如何能夠在這24克固體之中抽取3克作為自用。姑勿論如何,本席亦會考慮到被告自稱一小部分自用的說法,亦不需要進行紐頓聆訊。

6.被告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實屬明智之舉。本席已考慮到被告只有18歲的年紀,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販毒罪是例外的罪行,加上被告已經身處戒毒所,本席並不需要索取有關的報告,而可以直接判刑。問題是被告現在已經於戒毒所,本席要考慮到被告自身的更生利益和社會上對販毒罪行所處判刑有阻嚇性的要求。被告在兩個多月內兩犯涉及毒品的罪行,而本案亦是被告於保釋期間犯案的,涉案的可卡因是被告第一項犯案毒品差不多一百倍。本席考慮到女王胡有文(譯音)([1996] 2 HKC 255)和特區Khan Umer(HCMA 932/2001),以及法律書籍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五版本第222頁至225頁,本席認為被告需要入獄,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明言,涉及10至50克可卡因的販毒罪,一般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9.59克,量刑起點理應為五年半。

7.但本席相信,被告在最後能真正遠離毒品這條不歸路,而相信被告的家人亦會全力支持及關顧被告,不致他再重犯有關的罪行。本席亦考慮到一小部分毒品可能如被告自稱是自用的,而被告亦是18歲年青的人士。

8.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6個月,這亦意味著被告現在的戒毒所命令亦被撤銷。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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