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乾寬

Case No.DCCC 40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0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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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乾寬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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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51分

出席人士:

傅昶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浩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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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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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打劫罪罪名成立。本席在1月27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已經詳述本案案情。簡單來說,被告夥同另一名被告打劫一名老婦,劫去現金$800元、一張八達通卡及其他物品。本案把判刑押後到今日2月14號,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求情理由

2.被告剛剛度過生日不久。他由母親養大,案發前在一間酒吧工作。今日被告的母親和親友都有到庭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聲稱,本案並非同類打劫案中最嚴重的一種。兇徒並沒有使用武器,而打劫亦是由在逃的第二被告干犯。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家姐和另外三名人士所撰寫的求情信。

3.辯方就教導所報告的第5頁第2段作出澄清,報告中指稱,被告依然不承認控罪,強調他只是由第二被告拿取了$100元,實質是舊調重彈,但現在辯方大律師在庭上則指稱被告接受本席的裁決,由始至終被告是知情的。就被告出爾反爾的說法,本席不以置評。

判刑

4.被告現年19歲,中三程度,有兩項涉及盜竊的定罪,曾經接受過警司警誡、感化和進入更生中心。被告曾經吸食氯胺酮和海洛英。在報告中,被告並沒有懊悔之意,亦不承認夥同第二被告打劫。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大律師則指稱,被告接受裁決,感到懊悔。被告在反對錄影會面呈堂作為證供的過程中,指控有關警員威嚇他,掌摑他,致使他作出招認。被告在庭上作供淡定,但謊話連篇,實在令人感到可惜、可嘆。明顯地被告的母親、家人都沒有放棄被告,繼續支持被告重回正軌。被告在1993年來港定居,父親兩年之後過世。被告是家中獨子,應該肩負照顧家庭,照顧母親的重責。可惜的是被告在14歲左右便開始犯案;更加可惜的是,被告接受警司警誡,並不珍惜那次改過機會,繼續犯案,甚至沾染毒品這一條可能是不歸路的惡習。本席剛剛得知被告願意賠償事主$800元,這是一種值得支持和讚賞的行徑。但為公平起見,由於是兩人犯罪,本席只會頒令事主損失一半的金錢(即$400元)作為賠償令的金額,即是說被告需要賠償$400元給事主。

5.本席考慮到被告年紀尚輕,並不是一個愚笨的人,如果能夠正確地得到教導和監管,應該能夠痛定思痛,改過自新,重新做個奉公守法,對家庭,對社會有承擔的人。因此,本席決定接受專家報告,判被告入教導所。本席希望被告真正能夠珍惜法庭再一次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要一錯再錯,而最終淪為一個監獄的常客。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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