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恆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69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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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志恆 (第一被告人)
  羅瑋雄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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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8月17日下午12時05分

出席人士:

孫錦熹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嫣華女士,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2]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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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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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而第二被告則被加控一項刑事恐嚇罪。第一被告早前已認罪,而第二被告則在今天承認第一項非法禁錮罪。就第二項控罪,控辯雙方經過認罪協議後,控方申請把第二項控罪存檔,法庭亦批准這做法。即是第一和第二被告因第一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會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2011年5月18日下午時份,受害人(即第一控方證人)獨自到澳門。受害人在澳門碼頭遇上一個名叫Alex Wong的男子。該男子介紹作為銀河優越會會員的好處,可有免費船票。受害人和Alex Wong到達銀河賭場。後來另一名叫Kelvin的男子向受害人介紹作為財神賭場會員。受害人跟隨Kelvin到財神賭場。受害人向Kelvin提供自己的香港身分證、家庭成員資料、恒生信用卡資料。Kelvin給受害人$10,000元泥碼,並替受害人賭博,繼而輸掉這$10,000元泥碼。Kelvin帶受害人到另一間賭場,再游說受害人借$60,000元籌碼。同樣地,受害人很快亦輸掉了這$60,000元。Kelvin於是帶受害人到一間餐廳,並要求受害人在受害人的身分證副本上寫上借據,確認欠下$60,000元的債項。Kelvin亦取去受害人的i-Phone和SIM卡。Kelvin給受害人一張船票返回香港。受害人在5月19日凌晨3時40分到達香港。

3.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另一名男子接觸受害人,並把受害人帶到尖沙咀一間餐廳。這三人圍著受害人,並拿取了受害人的家人和朋友的資料。受害人感到恐懼。稍後,受害人在提款機提取$40,000元,然後交給第二被告。如果受害人不能還款,第二被告說他們會到受害人家中等候受害人和打他。受害人同樣地感到恐懼。這三個人和受害人再到一間桑拿浴室。第二被告說受害人明天需要還債十九萬元。受害人在桑拿浴室大堂睡覺,而第一被告則在受害人的身旁。

4.5月19日早上,第二被告叫受害人向親戚借錢。受害人致電給他的母親,說欠債十二萬。第二被告不准受害人告知受害人母親有關他們的位置,如不還款,便不能離開。同日正午時份,第二被告在電話中告訴受害人的母親,說他與受害人在一起,不會傷害受害人,收錢後便會放人。一行四人稍後到了深水埗一間珠寶店。第二被告叫受害人用信用卡買了一隻價值$23,598元的手錶。受害人之後立刻把手錶賣給該珠寶店,套現$20,700元,受害人把$20,000元交給第二被告。他們一行人再到旺角一間卡拉OK。第二被告叫受害人致電受害人的母親,但是受害人的妹妹(即控方第三證人)接聽電話。第一被告叫受害人告知他妹妹他們現在在銅鑼灣,而第二被告亦向控方第三證人說,如果不還款,他們不會放人,並會給麻煩他們的家人。控方第三證人感到恐懼。第二被告叫受害人叫他的妹妹存錢到受害人的銀行戶口。受害人曾自己在紙條上寫上「我身不由己,請幫我致電64259799找張太,話佢知我係旺角中心Neway 5樓嘅253號房。」,但受害人未能把紙條交給其他人。後來受害人被帶到亞皆老街恒生銀行提款。受害人自己以電話和他的妹妹聯絡,叫他妹妹報警。受害人稍後再返回卡拉OK。在外出時,他們在快富街被警員截查。

5.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他替人收帳,而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涉案的借據。在警誡下,第二被告承認他的工作是收帳。警員在第二被告身上找到四萬九千七百多元、一張寫上受害人個人資料的紙張和兩部手機。其中一部手機內有和受害人母親的通話紀錄。

求情理由

6.第一被告現年28歲,打算明年初和女友結婚。他54歲的母親在2009年患有工傷。控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第一被告是孝順兒子,亦是一個顧家的人。辯方亦聲稱,第一被告在今次的事件上原有$2,000元的報酬,但最後因為被捕而沒有實質上收到這筆金錢。第一被告沒有反抗、沒有逃避,他們亦沒有以武力對待受害人。而在有關的案發時段,他們都是在公共場所。第一被告並沒有擔任主要角色,在身上找到的借據是一名在逃人士給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一同收數。第一被告並沒有同類案底。他感到悔意。第一被告亦呈上他自己所寫的,以及他妹妹、他女朋友、他母親,和僱主的求情信,第一被告亦有做公益工作。

7.第二被告現年26歲,打算和懷孕的未婚妻在今年結婚。辯方大律師說,第二被告並不是主謀,亦沒有傷害到受害人。第二被告認罪,亦感到悔意。第二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他的未婚妻亦以第二被告太太的身分呈上求情信。第二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8.非法禁錮罪是違反普通法的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認為這類案件屢見不鮮,愚昧無知的受害人到澳門往往被人游說借錢豪賭。在受害人被送返香港後,立刻便被另一幫人士押送到不同地方,逼迫受害人自己或向受害人家人要錢。在某程度上,這類案件可以算是一種跨境罪行,匪徒在澳門和香港都有聯繫。否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另一名在逃男子,不會在碼頭「恭候」受害人返回香港。

9.受害人在凌晨3時40分返港,一直到下午時份才給警員打救。本席相信在這時段,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人一定心急如焚、惶恐終日。在控方案情中看到,第一被告的參與程度並不及第二被告,但本席認為,在夥同效應之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對受害人的影響和壓力都是互相呼應,角色一樣。

10.第一被告有七項定罪,當中三項是和毒品有關。在求情信中,本席得知第一被告是一個顧家和孝順母親的人,他亦得到家人的支持。第一被告希望他能夠盡快彌補自己的錯失,做一個對社會負責任的人,並且希望在庭上向他母親和受害人說聲對不起。雖然第一被告有前科,但第一被告並沒有正式入獄。第一被告沒有珍惜機會改過自新,現在更加要接受鐵窗之苦。本席亦接受第一被告並不是主謀。

11.第二被告有十三項定罪。在2006年因為爆竊罪而入獄三年九個月。第二被告的未婚妻已經身懷六甲,但第二被告並沒有真正承擔作為丈夫、作為快將為父親的重責,反而鋌而走險,干犯另一項嚴重罪行。本席相信第二被告並沒有暴力對待受害人,而本席亦打算給第二被告最後一次被法庭從輕發落的機會。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真的知道錯了,並且肯定地向法庭保證「今天的我必能打倒昨日的我」。本席相信,第二被告不會食言,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會作出一個承諾和一份承擔。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坦白認罪,本席認為這樣是一個明智之舉。雖然第二被告是在今天才認罪,而第一被告一早已坦白認罪,但本席亦會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刑期同樣地扣減三分一。

12.承如前述,本席打算對兩名被告從輕發落。因此,以兩年作為起點,因為兩名被告的認罪,減至16個月。本席相信,兩名被告都是年青人,不要再涉及毒品、不要再犯事、不要再浪費青春,秉承對自己、對法庭、對家庭的承諾。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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