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月保

Case No.DCCC 1118/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1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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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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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瑞德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姚氏律師行律師姚貴雄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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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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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標威工程把一些建築材料儲存在新界粉嶺景盛苑欣景閣地下一間士多房內,控方第一證人(姓張)是公司的一名工頭。

3.2010年8月22日,被告拿著15枝銅喉和56枚螺絲到一間在華心邨的環保回收公司變賣。姓傅的控方第二證人是回收公司的職員,控方第二證人給了被告$1,448.5。控方第二證人對被告甚有印象。另一方面,上述士多房的閉路電視錄得一名身穿有特別圖案T-shirt的男子在2010年8月22日大約上午11時53分時份進入上述的士多房,然後把一些包括9條喉管的材料放在手推車上。

4.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在景盛苑的清潔工人,2010年8月22日下午約兩時半,他看見一名人士推著一部手推車,車上有4條銅喉。控方第三證人告知護衛,而控方第一證人亦得知這事。在這時候,控方第二證人亦認到被告。當時被告在華心邨廣場,正推著載有銅喉的手推車。控方第一證人在下午五時許返回士多房,並發現一些價值約四千元的銅喉不見了。士多房的閉路電視錄得一名男子進入士多房,並把銅喉放在手推車上。同樣地,那男子身穿一件有特別圖案的白色T-shirt。

5.2010年8月23日下午一時許,正當警員在回收公司進行調查期間,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經過,並向警員指認出被告便是售賣涉及第一項控罪失物(第1號證物)的人。控方第一證人事後在回收公司認出他的失物。1號證物約值一萬四千五百六十元。警員在被告家中找到那件有特殊圖案的T-shirt。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2歲,已婚,育有一名5歲大的兒子。他在內地的妻子正在申請來港定居。被告是家庭支柱,大多以做散工維生。被告在案發時失業,因為經濟問題而犯案。被告曾經有毒癮,但聲稱現在已經戒除毒癮。被告亦聲稱他因為看見士多房沒有上鎖而推門入內偷取東西。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以整體量刑原則,對被告從輕發落。

7.被告亦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

判刑

8.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本案證據確鑿,被告的認罪是明智之舉。

9.被告從1996年開始總共有十項定罪,部分是涉及藏毒的罪行。被告在2009年10月因為干犯企圖盜竊罪而被判4個月監禁。被告在2009年12月31日出獄。本席不會考慮被告的前科而加重被告的刑罰。

10.但是在差不多八個月之後,被告連續兩日干犯兩項爆竊罪。第一次涉及約值一萬四千五百多元的建築材料,第二項失物約值四千元,兩案失物總值約為一萬八千元。失主都能夠找回這些失物。本席相信失主並沒有太大損失。

11.本席亦接受被告在第一次犯案時並沒有預謀,只是看見士多房沒有上鎖而起貪念,是看見機會犯案,亦沒有攜帶爆破工具。但被告成功偷取那些新的銅喉、螺絲,食髓知味,在第二天便有預謀地再犯案。

12.除了在法庭上第一時間認罪外,被告並沒有其他真正的求情理由。經濟拮据永遠不能夠作為犯案的求情理由。

13.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爆竊罪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求情因素後,就第一項爆竊罪亦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就第二項爆竊罪,同樣地,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本席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因此頒令第二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2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