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嘉輝

Case No.DCCC 126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6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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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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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月27日下午3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志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少彬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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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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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0年9月20日,一隊警員在土瓜灣炮仗街100號新城中心4座13樓C室進行監視。當日下午5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離開上述單位。當警員表露身分後,被告立刻返回單位。警員在單位內制服被告。在單位內,警員看見梳化旁邊一張檯上擺放了一個電子磅、四疊膠袋(包括一百八十九個細透明膠袋、三十六個印有「鐵觀音」字樣的錫紙膠袋和七十一個長方形印有「觀音王」字樣的錫紙膠袋)和一部真空封袋機。被告承認那些膠袋是用來包裝氯胺酮,而那些氯胺酮則收藏在電視機下面的一個鐵盒。警員搜獲該鐵盒,內有六個載有毒品的膠袋(證物P2)、一個電子磅和一支匙羮。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那些膠袋裝著「K仔」,他幫助他的老闆售賣這些毒品,他可以從中賺錢。

3.經化驗後,這六包膠袋總共有78.10克粉末內含54.78克氯胺酮。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2,820元。涉案毒品約值八千六百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7歲,中五程度。他的同居女友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是物流司機,月入約$11,000元。他是經濟支柱。被告感到後悔,希望能夠輕判,改過自新。辯方律師亦呈上由被告女友、神父和前僱主的求情信,亦呈上照片,證明被告和女友到老人院做義工的情況。被告有前科,但沒有販毒定罪。女友亦因為被告犯案和收押而受到打擊,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判刑

5.被告現年27歲,中五程度。在被告的背景口供指稱,被告在案發時並無職業。被告總共有十項定罪,當中三項是管有毒品罪。從所搜獲的細膠袋和錫紙膠袋以及真空處理器,明顯地有些毒品可能會放在錫紙膠袋內,偽裝為茶葉或混合茶葉轉售。被告被捕時沒有職業,但身上面有二千八百多元,而涉案的毒品約值八千六百多元。被告女友的求情信盡顯女友對被告不離不棄,亦會支持被告重新做人,做一個對父母和對女友有承擔的人,這些是被告可以慶幸的,亦應該是被告真正能夠痛定思痛,重新做人的機會。但犯法應該受到懲罰,氯胺酮的毒害已經廣為人知,而被告竟然甘願幫毒犯販毒,去荼毒其他吸毒者。

6.上訴庭在2008年6月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被告很明智地坦白認罪,這令他有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之中明令,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如果是由50克至300克,判刑是由6年至9年。本案涉及54.78克氯胺酮。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理由,亦相信被告真正能夠改過和遠離毒品,決定以較輕的6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