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百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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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5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5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月18日下午12時22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在20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20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在油麻地上海街207號2樓樓梯間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和進行搜身。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藏45小包粒狀毒品,另有八百八十五多元現金。 3.在警誡下,被告聲稱那些毒品是自用的,但如果有人想要毒品的話,他可轉售給他。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有吸食海洛英的習慣。他在油麻地榕樹頭一次過購買四十五包海洛英。他一日吸食兩小包或一大包海洛英。他把一些毒品收藏在家居附近的樓梯間。如果有人要買毒品,他會以大包210元,小包150元轉售,大約賺10元一包。在被捕當日被告剛剛在榕樹頭以$7,000元買了毒品,並收藏在樓梯間。 4.政府化驗師確認,這四十五包毒品是10.16克混合劑,內含7.51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九千五百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雖已結婚,但已經和妻子分居,沒有子女。他曾經是貨車司機,但案發時無業。但被告聲稱他間中會做小販,月入四千五百多元,亦有接受$1,600元綜援。他與友人租住一個單位。被告有毒癮。被告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的,希望在刑期上有所扣減。 判刑 6.經過本席的查詢之下,涉案的四十五粒狀毒品,包括二十粒紅色和二十五粒白色的內藏海洛英。 7.被告有十七項定罪,當中有兩項是與今次相同的控罪。被告亦有管有毒品的定罪。本案涉及的毒品市值約九千五百多元,而被告身上面亦都有八百八十五多元。本席並不接受被告在警誡供詞就有些毒品是自用的說法,辯方律師並沒有選擇紐頓聆訊。 8.涉案毒品是7.51克海洛英鹽酸鹽,根據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判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席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背景,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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