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慧妍
|
DCCC75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5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受害人公司是Loko Toys Group Limited。公司在2006年招聘了被告作為會計經理。被告是公司中唯一負責會計事務的職員。 2.2007年6月,受害人公司批准被告可以簽發不多於港幣$5,000元的支票。同月,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開設了一個港幣和一個美元戶口。受害人公司並沒有授權被告運用該公司的美元戶口。2008年5月,受害人公司授權被告簽發不多於港幣$10,000元的支票。 3.受害人公司放心把公司事務由被告打理。每個月被告會把銀行戶口結算單電郵給公司的總經理。 4.經調查後,受害人公司發現在2009年6月5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被告在沒有公司授權下簽發了110張支票,每張支票少於港幣$10,000元,總共是$979,295元。當中23張支票是存入被告的滙豐戶口,一張存入被告在中銀的戶口和86張現金票。另外,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29日期間,被告亦簽發了87張支票,每張支票少於$10,000元,存入黃光輝在恒生銀行的戶口。被告亦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盜取由公司總經理所簽發的支票。被告把7張支票涉及$267,000多元現金兌現,而把3張支票總值是$88,000元存入黃光輝的戶口。被告總共盜竊取了$2,172,000多元。 5.被告亦在2009年4月至2011年2月偽造了23張銀行戶口結算單,意圖掩飾她的盜竊行為。 6.事件在2011年3月31日東窗事發。公司總經理試圖聯絡被告,但不成功。被告在2011年4月20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她偷了公司的金錢,並把所有金錢賭輸了。被告亦承認改動偽造有關的銀行戶口結算單。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42歲,單身,在被捕時無業,並沒有前科。被告感到後悔,亦第一時間和警方合作和認罪。被告曾經是保險經理。她在2006年8月在受害人公司入職,不久便因賭博而偷錢。被告主要是賭馬和賭波。被告現在沒有能力還款。被告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和一封由教會所寫的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亦在求情信中保證在她餘下的人生中,不會再做違法的事情。 判刑 8.被告沒有前科,但在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這差不多二十一個月的期間,大肆濫用公司對她的信任而偷取公司的金錢,這是一個違反誠信的犯罪行為。被告亦有偽造結算單意圖掩飾她的盜竊行為,這亦是一個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她坦白認罪。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亦令她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上訴庭在特區訴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和特區訴吳國榮[2008] 4 HKLRD 1018列出一般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行的判刑指引。案件如涉及一百萬至三百萬的量刑起點是3年至5年。 9.本案涉及$2,170,000多元,理應以四年作為起點,但本席相信被告的保證,不會重犯,亦希望她能夠真真正正戒除賭癮,重新做人,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在監禁期間,如有需要或可能的話,被告應該接受專業的輔導,以戒除她的賭癮。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