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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1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9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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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
聆訊日期:2011年9月9日
判決日期:2011年9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 9 月 19 日
判決理由書
由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 本庭於2011年4月11日駁回申請人在本案中的上訴。有關本案的案情及爭辯論點,在本庭當日的判案書內經已詳細交代,不再在此覆述。總括來說,本庭不接納申請人在本案中提出非常特殊之情況來支持他延展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期限,按照本庭在判案書內第 9至11段引用的法律原則,申請人的上訴被駁回。
2. 申請人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處理。按照申請人在2011年5月3日向法院遞交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的附頁,他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理據如下:
「本案在警隊紀律聆訊中,沒有獲得辯護代表之規定。所以本案不應被視為延展期限的案件。」
3.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列明在甚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批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並沒有在他向法庭呈交的文件中,嘗試展示他的上訴怎樣符合該條例第22條的規定。
4. 就本案的性質而言,並不屬於第22條 (1)(a) 界定之案件,所以申請人沒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本案之上訴。
5. 申請人亦沒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所以法庭不可能行使酌情權批准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 再者,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錯誤,本庭在上訴的判決是依據經終審法院確立的法律原則駁回他的上訴,申請人欲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可供爭辯之處。
7.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之申請。至於本申請之訟費,本庭經已頒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金額方面,考慮過答辯人的修訂訟費陳述書及申請人的陳詞,本庭將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評定為港幣6,000元。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林文瀚)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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