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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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4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99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4月28日,4月29日,12月7日,2011年8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8月10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9月20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於2008年7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荃灣大涌道22-28號合福工業大厦地下B號舖,並非根據和按照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所批出的牌照而經營食物業,即食物製造廠。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判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一級衛生督察,她在事發當天早上在涉案的舖外觀察約十分鐘,她看見舖內有一男及一女職員工作,亦看見一名男士在店舖外向男職員購買食物,而女職員則負責製造食物。當男顧客離開後,控方第一證人進入舖內要求該男、女職員出示食物製造工場牌照,但對方未能交出,二人聲稱只在試業。 3.控方第一證人認出男職員曾在2008年5月19日到達其辦事處向她查詢牌照事宜,她與該男職員曾會面,亦有查核過對方之身份證,她在庭上認出上訴人便是事發當天的男職員。 辯方案情 4.上訴人表示他不是有關店舖的負責人,只負責向屋宇署申請有關單位由工業用途更改為食物業用途及裝修事宜,他曾因此前往食環署的辦事處與控方第一證人會面。 5.至於事發當天,他不在店舖,亦從沒有出售食物。當天控方第一人所看見的男職員,可能是他的姊夫或其弟。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歸納起來如下:
討論 7.兩項上訴理據實際上都是針對辨認證供。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重新要求呈上錄音紀錄作為新增的證據,支持其上訴。在考慮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拒絕其申請。 8.從法庭的文件看到,此案案發的日期是2008年7月7日,而票控上訴人非法經營食物製造廠的傳票發出日期則是2008年8月5日。 9.2008年9月4日,上訴人首次出庭應訊,案件押後。2008年9月5日,上訴人聲稱前往控方第一證人的辦事處與控方第一證人會面,並偷錄與對方的對話內容。上訴人聲稱對話內容清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是完全知悉案發當天上訴人並非該男職員的。 10.2008年11月13日,上訴人再次出庭,他否認控罪,案件排期在2009年1月30日審理。2008年12月12日控方將本案的證人供詞披露予上訴人。 11.上訴人接著去信裁判法院,要求將案件押後,審訊日期重新訂定為2009年4月3日。及後,案件再應上訴人的要求押後至2009年8月7日審訊。 12.審訊當天,上訴人在結案陳詞時要求押後,提出他所謂的不在場錄音紀錄的證據,其申請遭裁判官拒絕。 13.上訴人在2008年8月收得傳票日始,便清楚知道他被指控非法經營食物製造廠。控方在2008年12月亦已將本案指控上訴人的審訊文件,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人供詞送達予上訴人。本席有機會閱讀此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供詞的內容直指上訴人便是事發當天的男職員。 14.上訴人不單一直管有此錄音紀錄,且亦具充分時間準備審訊,他卻選擇在審訊最後一刻才要求押後提交此錄音紀錄,裁判官拒絕上訴人押後的申請是合理的。 15.除此之外,上訴人亦未能證明此錄音紀錄的真確性。上訴聆訊時,答辯人一方曾將有關的錄音紀錄送交警務署以檢驗其真確性;檢驗結果顯示,警方對錄音紀錄的真確性有保留。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納此錄音紀錄作為新增的證據。 1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雙方在案發前曾有機會在辦事處會面,時間長達10至20分鐘之久;在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亦曾在店外觀察10分鐘,及後更進入店舖執行檢控程序;雖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曾用過一些不太肯定的詞語表達對上訴人的形容,但控方第一證人表示這只是她個人的用詞,她肯定上訴人便是她在辦事處會見的人。 17.裁判官充分考慮過R v Turnbull內所述有關處理辨認證供上的指引,確立上訴人便是當天的男職員,裁判官在處理辨認證據上並沒有犯上錯誤。 18.至於次項的上訴理據,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內充分交代他拒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本席不打算重複,裁判官拒納的原因並無問題。 19.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