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根容 訴 稅務局楊紹輝主任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210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210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2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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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根容 原告人

  稅務局楊紹輝主任 第一被告人
  庫務署署長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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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內庭聆訊(公開)

審訊日期: 2011年9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11年 9月20日

判案書

背景

1.原告人為一名退休公務員。他於2011年6月4日向稅務局及庫務署署長作出申索,原告人於2011年6月13日對申索作出修訂, 第一被告人改為稅務局楊紹輝主任(後簡稱“楊”)。原告人指第一被告人於執行公務時不熟習《稅務條例》(第112章),未有發予原告人傷殘受養人免稅額,錯誤就原告人的稅務責任作出評估。

2.另原告人指出雖然自己確欠應繳稅項,但稅務局強行在未有他同意下從庫務署掠取他當月的退休金多於25%,即2009年5月提取他全數退休金金額及2010年5月提取他退休金80%。原告人指此乃違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節的規定。

3.原告人未有在此申索陳述書作出任何具體的申索。

申請

4.被告方於2011年6月29日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11年6月13日經修訂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5.被告方申請仍基於:

(a) 該修訂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b) 該修訂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及

(c) 提交該修訂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實屬濫用法院程序。

分析

6.首先原告人基於《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節作出申索,他於申索陳述書中清楚列出此第31節的全文。

“31. 退休金利益不得轉付

(1) 除非《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第363章)另有規定,否則批予任何人員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轉付或轉讓,但為以下目的者則屬例外—

(a) 清償到期須付予政府的債項(全部或部分);或

(b) 履行法院命令,向人員的配偶、前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付款,作為贍養,

退休金利益並且不得為了或就任何申索或債項(到期須付予政府的債項除外)而被扣押、暫時扣押或查押。

(2) (a) 凡獲批予退休金利益的人欠下政府一筆債項,在符合(b)段的規定下,庫務署署長可動用該等退休金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款項,以清償或部分清償該筆債項。

(b) 凡—

(i) 任何人欠下政府一筆債項,而該筆債項並非因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須繳付的稅項而引致的;及

(ii) 該人對就其所獲批予的退休金利益而行使根據本款賦予庫務署署長的權力一事,未有同意,

則因行使該項權力而運用的款額,就有關的某項退休金利益而言,不得超逾該項退休金利益的25%。

(3) 本條中凡提述退休金利益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當其時根據《退休金(增加)條例》(第305章)第4條特准就退休金利益作出的增加。”

7.本席認為該條例清楚列出庫務署署長是有權把退休金利益的全部或部分以清償到期須付政府因《稅務條例》(第112章)須繳付的稅項而引致的債項(全部或部分)

8.在此案中,原告人所欠政府的債項乃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應繳未繳的稅款,故明顯《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節並未有限制庫務署署長只可動用退休金利益不超過25%。此申索未有任何法理依據。

9.另就第一被告被指錯誤評估原告人應繳的稅項或未有合理對他發出傷殘津貼,原告人仍可及亦已經依合法途徑作出反對數額評估,第一被告人仍在合法執行公職任務,對他的申索並無任何理據。

10.事實上,據被告方指出,根據原告人入職的情況,他退休的福利仍由《退休金條例》(第89章)管限,而其中的第12(2) 節仍適用於此案的情況,其規定基本上與《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2) 節相同。

“12. 退休金等不可轉付

(1) 除《公職人員(轉付薪俸)條例》(第363章)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批予的退休金(包括延付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不得轉付或轉讓,但為以下目的則屬例外─

(a) 償付拖欠政府的債項(全部或部分);或

(b) 遵從法庭的命令,向獲批予該等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人員的配偶、前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付款,作為其贍養,

該項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不得為了或因應任何申索或債項(拖欠政府的債項除外)而被扣押、暫押或查押。

(2)  (a) 凡根據本條例獲批予退休金(包括延付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人欠下政府一筆債項,在符合(b)段的規定下,庫務署署長可動用該項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全部或部分款項,以償付該人的全部或部分債項。

(b) 凡—

(i) 任何人欠下政府一筆債項,而該筆債項並非因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須繳付的稅項所引致的;及

(ii) 該人並未同意庫務署署長就該人獲批予的退休金(包括延付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行使本款所授予的權力,

則在行使該項權力中運用的款額,就上述的某項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而言,不得超過該項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25%。”

總結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同意及命令把本案已修改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剔除,本席認為此申索未有合理的訴訟因由。

訟費

12.本席亦命令原告人須付被告人此案的訟費,簡易評定為 $11,250。

( 勞潔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 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律政司梁文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