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勝強

Case No.HCMA 56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6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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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柯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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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9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1年9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9月2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柯勝強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駕駛車輛企圖進線,影響到其他車輛。

3.有關路段是大埔公路(新界方向),上訴人在左二線行駛,左三線有一藍色私家車,藍色私家車後有一警車。

4.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警車上的警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見上訴人車輛向右駛,越過第二及第三線間之連續白線,上訴人車輛部分進入第三線,導致藍色私家車需要急剎避免碰撞,兩車距離少於一米,上訴人車輛隨即轉回第二線。

5.警車加速至與上訴人平排時,見上訴人右手拿著電話,視線並非望著路面。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他的手提電話跌落在司機位地上,他彎身以左手拾起,右手仍執軚盤,汽車輕微向右「飄移」,介乎第二與第三線之間,但沒有進入第三線。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之證據,拒納上訴人的解釋,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理由書指上訴人車輛雖然偏右,但未過線,並無影響他人正常行駛;而兩位證人口供並不一致。

9.上訴人補充,原審時第二證人指他的汽車有三分一進入第三線,但第一證人則指他的汽車只是踏著第二與第三線間行駛,並無進入第三線。

討論

10.裁斷陳述書載述第一及第二證人均指出上訴人有轉入第三線,及上訴人影響到第三線之藍色車輛,沒有出現不一致之處。上訴人沒有準備謄本指出證據之差異。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