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仲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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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3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及第二被告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有純度達41.12克的氯胺酮以及純度達1.27克的可卡因。第一被告認罪,第二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 2.兩名被告是在街上走在一起,給警員截著查問,毒品在第一被告手中的一個煙盒內,共有九包,四包為氯胺酮毒品,其餘五包為可卡因毒品。第一被告身上有兩部手機以及港幣二百多元,第二被告身上也有兩部手機,有港幣八百多元及數元人民幣。兩人分別向警方承認,是一個叫阿明的人,叫他們帶運毒品,每人可獲300元酬勞,但他們仍未收到報酬。 3.第一及第二被告以前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只是在2011年1月初,因高買罪,曾被警司警誡。 4.第一被告在1994年3月25日出生。案發時(即本年4月11日),他當時是十七歲還未夠一個月,現在則是十七歲又八個月。他讀至中四,曾任廚房工人及搬運工人。 5.第二被告在1994年7月11日出生。案發時,他是十六歲又九個月,現在則是十七歲又一個月多。他讀至中一,做過多項工作。 6.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指,第一被告的父母因為要工作,第一被告就由婆婆湊大,因此第一被告乏人監管。律師說,第一被告沒有毒癮或三合會背景。律師為第一被告做好一個求情的文件夾,內有被告及他的家人所寫的求情信。律師又指,第一被告讀書時的品學良好,常有參加活動及義務工作,他今次是不知道事件的嚴重性,一時愚昧才犯案,現在已十分後悔,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7.代表第二被告的律師指,第二被告仍是年青,但他已出來工作,也有給家用。他沒有毒癮或三合會背景。律師指,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是舊同學。他說,從案情看來,兩名被告都是受人利用,為區區幾百元而犯案,幕後的人卻逍遙自在。律師指,控罪雖然涉及兩種毒品,但可卡因的份量算少,法庭判刑應主要集中在氯胺酮毒品上。律師叫法庭考慮第二被告仍是年青,盡量輕判。 8.兩名被告確是年青,但不是法律上所說的極度年青(extreme youth)。兩位辯方律師都正確指出,就著本案涉及的販毒數量,本席是難以不跟從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事實上,現在很多販毒的人都是年青人,這可能是幕後的人見到年青人無知及肯冒險,就利用他們。兩名被告所犯的是嚴重的販毒罪,涉及的毒品數量也不少,特別是氯胺酮方面。在法律上,販毒是例外的罪行,即法庭不用為年青罪犯先拿取報告,就可判處監禁。兩名辯方律師亦同意,在本案中拿取報告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監禁是法庭唯一的判刑選擇。 9.控罪涉及41.12克純度的氯胺酮以及1.27克純度的可卡因,單看氯胺酮純度來計,按上訴庭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及黃日新案(CACC 126/2007)所頒下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已經計為五年半監禁。兩名被告共同販運的還有那五包可卡因,純度達1.27克,在法律上,販運可卡因如同販運海洛英,按劉德明案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或以下的海洛英,判刑起點應為2至5年監禁。當然,在同一控罪內有不同種類的毒品,刑期不應以簡單的算術方法分開來計,不過正如本席剛才說過,單計氯胺酮純度的份量,判刑已經應該是五年半監禁,再加上可卡因的份量,本來判刑至少應為6年監禁,甚至更高。不過,本席鑒於兩名被告以前並無犯罪紀錄,仍然年青,本席希望他們汲取今次教訓後,不會一錯再錯。本席希望兩名被告在獄中反省自己所犯的行為確實嚴重,及早成長,早點出來重新做人。 10.所以本席對兩名被告都只以五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一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三年又八個月。第二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所以被判監五年又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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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