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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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3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兩位被告人楊家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許澤培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單位是一所中學(蘇淅公學)。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兩位被告人潛入蘇淅公學,偷取了三部i-Pod、一部MP4、六部流動電話、兩部遊戲機、一塊水晶、22張八達通卡、兩包香煙、一個膠盒、一個紙袋、一條頸巾、一張駕駛執照、一些遊戲卡、14張紙及現金港幣1,420元。兩位被告人潛入的學校正就是他們當時就讀的學校。 3.兩位被告人都是十六七歲的年青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認罪當日,法庭將判刑押後,以便索取一系列懲教方面的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等報告。有關報告指,就第一被告而言,建議他去更生中心,而第二被告就建議去勞教中心。不過,辯方律師要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因此法庭再將判刑押後至今日,以便索取有關報告,並批准兩位被告人按原有條件擔保外出等候有關報告。兩份社會服務令報告結論都是不建議兩位被告人做社會服務,主要原因是兩名被告年青,不成熟,也沒有很多工作經驗,因此不建議他們做社會服務。 4.法庭面對這情況的時候,要平衡兩個重要因素,被告人承認干犯了罪行之後,法庭需要判處一個適當的刑罰,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和阻嚇青少年犯重蹈覆轍的情況。另一方面亦要考慮到被告人個人利益方面,從整體社會角度來看,最終的判刑對公眾利益是否利多於弊。 5.本案兩位被告人干犯入屋犯法罪,從案情而言,本席並不認為屬於最嚴重的一類,因為從對社會造成傷害來看,本席認為是屬最低層次的情況,即並非謀殺奪去一個人的生命,又或者一些行騙令受害人失去畢生積蓄。本案情況也不是進入了一些有人在家的住宅,由於住客阻止竊賊的行徑,發生糾纏,而傷害了對方。這兩名被告選擇行事是在凌晨時分,當時沒有人給他們犯罪行為有所驚嚇,因此法庭認為這案情是最低層次的情況。 6.另一方面,他們兩人過往均無刑事紀錄,都是年青人,從很多求情信件,懲教方面和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本席得到的結論-雖然報告中有談及他們過往有很多不當的事例,例如他們與壞人為伍,無心向學,純粹要過一些享樂生活,有時又逃學,返學又遲到等, 但他們兩人其實底裡子都不是壞人. 他們過往所做的,可能也是年青人頑皮的一種表現。 7.在被告撰寫的信中,本席看到他們對自己過往所做的事深感後悔,亦承諾會改過自新,希望他日可以在社會上做一個好人,還表示目前的目標就是希望可以繼續學業。 8.在事發時他倆正在該所中學就讀中四班,事發後,在學期未完之前就退學了; 換句話說,他們的學業就停頓了下來。現在他們向法庭表示將會在9月份繼續學業,本席亦覺得應該給他們繼續其學業,因為他們已經耽誤了一段時間,如果現在判處他們進入一些羈留性質的地方,一定對他們的學業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本席希望他們能夠繼續學業,如果本席信錯了他們,本席相信我們在法庭上很快會見面,但如果他們能夠好好地讀書,他日出來社會工作,正如他們所言會做一個好人,從整體公眾利益著想,社會上就多了兩個好人,而不是多了兩個壞人。 9.從這個角度去考慮,本席認為本案情況容許法庭不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 這一類罪行一般需要判處羈留式的刑罰,但基於剛才所說的理由,法庭給予這兩名年青人一次機會,做社會服務,令他們可以繼續其學業。因此, 本席判處他們各人做社會服務2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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