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雄

Case No.DCCC 768/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6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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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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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8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婉芝律師行律師Ms Wong Yuen Chi Rayna,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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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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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罪指,被告於2011年5月23日,販運5.83克固體可卡因,可卡因純度為5.15克。

3.當日,警員在沙田區,發覺被告形跡可疑,他當時正要走上一部汽車。警員在被告身上的一個煙盒找到二十一包毒品(即控罪所指的毒品)。警誡下,被告承認該些毒品是可卡因,他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士買來的。他說,他打算將一半自用,另一半就拿到尖沙咀賣給人,去賺取約五百元的利潤。回到警署,被告在進一步的詢問下,重複他是從一名男子以6,000鈫買來該批毒品。被捕時,他正要駕車,將毒品帶去尖沙咀,他打算賣掉其中十包,以每包350元計,其餘的十一包,他就打算自用。被告被捕時,身上有6,700元港幣及400元人民幣,以及三部手提電話。警方在被告的車上以及家裡,找不到其他可疑的物品。警方估計,撿獲的二十一包可卡因毒品,市值為7,070元。化驗師驗證,該批毒品的重量為5.83克固體內含5.15克純度的可卡因。

4.被告今年37歲,他以前四次在法庭被定罪,但都不是涉及毒品的罪行。辯方律師說,被告在2009年失業,他自此依靠綜援維生,他和兩名子女同住,三人共得綜援5,100元。被告亦於2009年喪妻,翌年(即2010年)他的父親亦去世。律師說,被告需要全職照顧兩名子女,他亦因為妻子及父親的去世,而借下人家的錢,被告因為需要還錢,就挺而走險,犯下本案。律師重複案情所說的,被告管有該批毒品,有一半是作自用,另一半就作販運圖利。律師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亦是重複律師說過的求情說話,表示悔意,願法庭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罪行。在法律上,販運可卡因的刑罰參照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本案中,涉及的毒品共有二十一小包,可卡因的純度為5.15克。被告對警方說,他只是打算賣掉十包給人,去賺取幾百元利潤,其餘的十一包就作自用。辯方律師在求情時亦重複這一點。

6.被告以前沒有任何毒品案底,無論是管有危險藥物或是販運危險藥物。

7.控方沒有證據反駁被告的說法,他當時管有的二十一包毒品,只是有十包作販運用途。不過,以被告的情況來看,他經濟緊拙,今次販運毒品就是想獲得一點利潤。看來他的毒癮亦不嚴重,所以就算他打算將其中十一包作自用,但是若有人向他購買那些他管作自用的毒品,本席肯定被告也會出售,作更多的圖利,所以被告說自己只是打算出售其中十包毒品,而其餘十一包則作自用,這點對他的求情只有輕微的幫助,本席會酌量減刑。

8.販運10克或以下的可卡因,參照劉德明的判例,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本案中涉及的可卡因純度為5.15克,雖然被告說,他只打算將一半販運給別人,另一半作自用,但正如本席剛才解釋過,以被告的情況來說,就算他原本打算將一半留作自用,他也極可能在人家向他要毒品的時候,他也會將該些毒品同時賣出,所以被告的自用說法只會得到一些減刑。

9.本席認為,以毒品的數量計,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本席考慮到被告所作的一半自用說法,就將判刑起點酌量減為三年又三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兩年又兩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