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華 Kenny

Case No.DCCC 77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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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耀華 K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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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8月31日下午1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律師Ms Lee Po Yee, Poll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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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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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

2.被告承認於2011年4月22日進入旺角洗衣街耀昌大廈一單位內並盜取財物,當時該大廈外有棚架,但被告離開時在後樓梯遇上屋主,期間雙方曾作糾纏。警方到場拘捕被告,並在其背囊內搜出失物,包括手袋、手鐲、手表、相機、電腦、電話、金飾、現金及外幣等,總值約26,000餘元。

3.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承認因貪心才跟從一女子進入大廈,再爬上棚架進入室內,怎知離開時遇上屋主。

4.至於盜竊車輛的罪行發生於2011年1月,被告於荃灣德士古道一停車場內盜竊輕型貨車FT9454,其後在2011年3月份被發現已換上車牌EU4440,當時此車牌真正擁有人發現並報警。警方到場,在車內的紙巾盒上發現被告的指模。被告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偷取車輛,並換上另一車牌。

5.被告現年37歲,育有一名8歲兒子,兒子母親已離世,須由被告獨力撫養。

6.被告過往有15次刑事定罪紀錄,1994至2007年期間5次盜竊、6項入屋犯法罪,99年亦有販運毒品罪。被告最後在2007年因入屋犯法罪被判2年監禁,於2008年4月獲釋。

7.李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出獄後一直奉公守法,為裝修散工,怎料後來失業,又須獨力養育兒子,兒子更患上先天性心漏病,將進行脊椎手術,因經濟困難,被告才鋌而走險,愚蠢地再干犯同類案件。被告現深感悔意,呈上求情信表明深感慚愧,亦感其兒子非常可憐,望予以輕判,能早日出獄照顧兒子。此外,神父亦致函代為求情,亦表示會協助被告改過自新。李律師求情也指出案中失物已全被尋回,被告盜竊車輛最初只為貪玩,後來決定用以運送報紙賺取金錢。車牌方面,被告剛巧看見一喜歡的車牌號碼才予換上。

8.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均是嚴重罪行,被告過往已干犯多次同樣的控罪,按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法院應把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

9.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年為判刑起點。考慮被告多次干犯相同控罪,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為3年3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減為2年2個月。至於盜竊罪,嚴重之處是被告不單盜竊車輛作其私自使用,更換上別人的車牌號碼來駕駛。明顯地,若涉及其他交通罪行及使用車輛作任何不法之舉,後果將非常嚴重。考慮這些情況,本席以2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16個月。

10.最後以整體判刑原則為考慮,畢竟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深感悔意,考慮到他的個人背景,尤其其兒子的情況更使人擔憂。本席認為適合的判刑為盜竊罪中的一半刑期,即8個月監禁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盜竊罪,16個月監禁;

第二項入屋犯法罪,26個月監禁;

第一項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判刑為2年1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