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創明

Case No.DCCC 103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3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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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連創明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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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9月2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Mr Kenny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teve Chu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2] 至 [6]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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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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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盜竊罪罪名成立。所裁定的事實是第一被告作為電訊盈科的高級組別經理,當時因外判員工無法按公司程序申領交通津貼,第一被告於是透過第三被告製備一些以自己及其下屬為名的虛假申領表格代為申請,有待出糧收集後分發予外判員工,後來因外判員工加了薪金,第一被告便私自扣起部分他們應得的金額作自己儲存及消遣之用。

2.第一被告更承認當中共11,000元自己花掉,按這些背景,案情是嚴重的,即時監禁是可能的選擇,但本席考慮到畢竟現在所涉控罪的實際金額只是80元至570元不等。第一被告亦曾被羈留兩個多星期,第一被告現已表達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第一被告因此案件已失去工作。雖然他過去有2次刑事定罪紀錄,牽涉盜竊及企圖詐騙,最後一次在2008年7月曾被判社會服務令150小時,但是次案件是獨立及特殊的。

3.本席明白第一被告為了工作上更順暢或獲取更佳表現而愚蠢地干犯這些控罪,考慮到所有這些背景及求情因素,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是適當的,被告表示願意履行,因此,五項控罪同被判以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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