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投資有限公司以(海韻(大澳)漁村酒家之名營業) 訴 林漸榮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及另四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168/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11.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不滿本席在2011年8月18日所頒下的判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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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16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1168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9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9月9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不滿本席在2011年8月18日所頒下的判決,要求提出上訴。 2.一如以往,原告人不能在上訴文件中,清楚列明上訴的理據。根據本席的理解,原告人似乎沒有投訴本席的理據錯誤。可是,原告人只是希望法庭頒令,取回存放在該物業內原先屬於海韻海鮮菜館的生財工具。在聆訊中,原告人亦確認這是他唯一的要求。 3.在判詞中的第33及47段,本席已經清楚指出,這是一個不設實際的要求。該物業由2006年開始便一直處於空置的狀態,本席不能確認,執達主任清單內所列出的物品,至今是否還存放在該物業內。原告人亦沒有要求在案件開審前,前往該物業內點算生財工具的數目。根據被告人的案情,該物業內已經沒有任何原告人所指的生財工具。既然本席不能確認,原告人所指的生財工具至今是否還存放在該物業內,本席不會作出退還財物的命令,而金錢賠償是唯一較為實際的補償。 4.在支持上訴許可的誓章中,原告人要求傳召更多的證人在上訴程序中作供。可是這個要求明顯不合乎法律的要求。上訴並非重審,除非在非常嚴格指定的情況下,上訴人不可在上訴程序中提出新的證供。 5.顯然,原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847/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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