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投資有限公司以(海韻(大澳)漁村酒家之名營業) 訴 林漸榮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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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不滿本席在2011年8月18日所頒下的判決,要求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847/2011。
Case No.DCCJ 1168/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116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1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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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互聯投資有限公司以
(海韻(大澳)漁村酒家之名營業)
第一被告人 林漸榮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
第二被告人 簡裕明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
第三被告人 簡松新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
第四被告人 郭志偉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
第五被告人 譚慧冰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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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9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9月9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不滿本席在2011年8月18日所頒下的判決,要求提出上訴。

2.一如以往,原告人不能在上訴文件中,清楚列明上訴的理據。根據本席的理解,原告人似乎沒有投訴本席的理據錯誤。可是,原告人只是希望法庭頒令,取回存放在該物業內原先屬於海韻海鮮菜館的生財工具。在聆訊中,原告人亦確認這是他唯一的要求。

3.在判詞中的第33及47段,本席已經清楚指出,這是一個不設實際的要求。該物業由2006年開始便一直處於空置的狀態,本席不能確認,執達主任清單內所列出的物品,至今是否還存放在該物業內。原告人亦沒有要求在案件開審前,前往該物業內點算生財工具的數目。根據被告人的案情,該物業內已經沒有任何原告人所指的生財工具。既然本席不能確認,原告人所指的生財工具至今是否還存放在該物業內,本席不會作出退還財物的命令,而金錢賠償是唯一較為實際的補償。

4.在支持上訴許可的誓章中,原告人要求傳召更多的證人在上訴程序中作供。可是這個要求明顯不合乎法律的要求。上訴並非重審,除非在非常嚴格指定的情況下,上訴人不可在上訴程序中提出新的證供。

5.顯然,原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原告人代表鄧劍聯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五被告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84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