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浩

Case No.DCCC 228/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2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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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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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 2011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Ros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oon Ying-yin, Albert,由陳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林文浩在本席前面對兩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均是相同的控罪(即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2(1)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0年11月19日以及12月22日,分別於兩日的時間,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富昌邨富萊樓附近的公園滑梯附近以及滑梯上的塔內猥褻侵犯兩名女童,一名是5歲女童X,另外是一名4歲女童Y。

3.被告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被告人亦同意了有關第二項控罪之相關修訂案情。

4.本席裁定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至於第一項控罪(即有關2010年11月19日涉及4歲女童Y之控罪),控方經考慮過之後,有鑒於被告人對第二項控罪之答辯後決定不予繼續起訴, 法庭下令將第一項控罪存檔,未有法庭的進一步命令之前,不得再起訴被告人。

案情

5.根據經過修訂的案情撮要,2010年12月22日晚上七時十五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馮翠苹女士帶同4歲女兒Y,到深水涉富昌邨近富萊樓公園玩耍,後來當控方第一證人找尋Y時,她收到一名男童來電,告訴她Y在富盈樓等她。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富盈樓時,看見控方第二名證人吳浩楠以及被告人當時就在女兒Y身旁。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見,Y看來當時並不開心,她隨即將女兒帶到一旁詢問。女童Y就說出,有一名男子帶她去到滑梯塔之小屋摸她陰道。Y亦指出,摸她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

6.控方第二證人原來就是致電給控方第一證人之人。 他並不認識Y或者被告人,他只在富昌公園看見被告人與Y在一起,而Y當時看來並不開心。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向Y查問媽媽電話,然後通知控方第一證人。

7.2010年12月29日,臨床心理學家曾經與女童Y進行過錄影會面,過程之中,該名女童說在公園遇見被告人,由被告人帶她到滑梯塔之小屋裡脫去內褲,並且摸她的陰道。期後被告人亦脫了自己內褲,後來他替Y穿回褲子,然後又排出一些分泌在Y之褲上。被告人亦曾經舔Y之臉頰。

8.警誡之下,被告人一度保持緘默。第二天(即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接受了錄影會面,他承認了有關指控,亦承認曾經在公園之滑梯塔頂的小屋時候,猥褻侵犯女童。

9.被告人在認罪之後,在代表大律師之請求之下,曾經要求有機會給辯方之心理醫生進行檢驗,希望得到心理醫生報告,以協助減刑陳詞。本席亦因此順應有關要求,給予機會被告人保釋一天,約見有關之心理醫生。 在完成會見之後,被告人亦隨即被取消保釋還押。其間本席亦替他索取一連串之報告,包括背景報告、心理專家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及勞教中心同教導所之報告。今天所有報告已經在本席面前,本席也有機會詳細參考過有關報告。除此之外,本席亦邀請了控方替受害之女童Y索取一份受害人心理評估之報告。

被告人的背景及報告之評估

10.被告人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但於2010年因為在學校偷取電腦零件,曾經被警司警誡。被告人現年16歲,他是一名中三學生。被告人出生在一個破碎之家庭。他父母在年青時結婚,由於父母關係出現問題,被告人在6歲時他們就離婚,兩夫妻離異主要原因為父親同母親之親生妹妹(即小姨)發生了婚外情,導致兩人關係嚴重破裂,最後父親並與被告人的姨母最後更結成夫婦,而被告之姨母最後就成為被告人之後母。

11.不過報告顯示,雖然如此,被告人同此後母及父親與後母所生另外一名兒子關係和諧。 但被告小學時證實上患「過度活躍」症。導致他在學校之成績下滑,父母亦曾經帶他到政府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可惜因為父母認為,雖然經過一段時間治療,被告狀況沒明顯好轉,所以到被告人升上中學之後,就沒有繼續為他安排接受進一步繼續治療。被告人在學校學業成績也因此強差人意。

12.不過,報告對被告人亦有一些正面評估,提及他樂意參加一些校外活動,亦有做義務工作及服務社區。

13.被告人亦坦白與感化官同心理專家承認, 他有瀏覽色情網頁或者色情資料之習慣。此情況已經維持了兩年。他坦白承認是利用受害女童Y年紀還小。他好愚蠢地認為,由於她年紀小可能對她影響不大及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於是利用女童滿足他對性之好奇同幻想,而發生了今次罪行。

14.有關精神科兩位醫生報告都同意, 被告人顯然患有過度活躍症同缺乏注意力的一些後遺症。但雖然如此,兩位精神科醫生都認為,他的病症並不是與本案所發生之案件有直接關係。兩位醫生都建議,被告人在將來需要繼續到政府指定之精神科診所接受評估同接受有關治療。

15.根據心理專家之評估, 他們認為除了剛才提及過度活躍症同缺乏注意力的後遺症狀之外, 並不認為現階段他有任何嚴重或全面之心理問題。不過今次事件,絕對已響起一個警號,被告人可能已經開始發展一些變態之性行為或有一些不正常的性趣, 特別關於孌童方面。對於被告人再犯的情況,心理專家評定屬於低至中度。不過專家就認為,只要能夠在此階段加強為被告人提供適當心理輔導,令被告人能夠知道自己對一些性觀念有誤解同偏差, 好好他去管理他之性需要,絕對能夠防範他會再犯,所以亦認為他需要接受治療。

16.關於懲教署報告方面,懲教署在見過被告人之後,由於被告人有過度活躍症同注意力的缺陷令他有障礙,所以不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訓練。懲教署認為,被告人無論身心方面都可以接受教導所之訓練。至於受害女童之心理醫生報告,本席也有機會參考,證實受害女童Y事後感到有壓力、焦慮及不開心的情況,亦出現了一些創傷後壓力之癥狀。 這情況除了女童外,甚至連女童的母親亦出現了。現時女童亦有需要將來繼續進一步接受心理治療。

判刑考慮

17.被告人今次所犯之罪行非常之嚴重,令人髪指,特別受害人只是一個那麼年幼的女童。本席明白社會人士都會預期法庭對此罪行採取一個非常之嚴厲的態度而受害人父母亦也會希望法庭會嚴懲犯案之人士。不過被告人只是一名16歲兒童,從剛才本席所指出的情況,好明顯,他是一個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此案件之發生亦揭示了身處目前的社會風氣,色情資訊氾濫充斥,好多時候如果家長不能夠好好地對發育期間之青少年灌輸一個正確同良好的性教育同觀念,青少年就會被不良資訊誤導,走入歧途。被告人今次正是一個好極端的例子。他已犯了一個十分嚴重之錯誤。從女童所受之心靈創傷就可以見到,被告人為了宣洩自己一時衝動同快感,就令女童受到一個不少的傷害。如果被告人本身已是一個成年人,法庭一定會考慮一段不短的監禁期,即使認罪也會長達三至四年。

18.不過如前上述,被告人始終只是一名心智未發育完全之青少年。今天,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亦不打算呈上辯方的心理醫生報告以及自己的求情信。從被告人的態度可以顯示他現時已誠心悔意面對自己所造成的過錯及法律責任,亦完全同意懲教署與各位心理同精神科醫生的評估,認為自己犯了錯,就要接受懲罰,亦要面對自己責任,所以亦已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自己希望接受教導所之訓練。本席同意教導所訓練此一段時間可以令到被告人在訓練期間好好地反省自己之過錯,並且在懲教署之看管之下,能夠淨化心靈,重過一些正常生活。本席亦會將有關的心理醫生同精神科醫生報告一併送交懲教署作出參考,相信懲教署在管教被告人之餘,亦會為被告人提供一個恰當的心理輔導。

19.本席亦在此告誡被告人,今次事件對他是一個當頭棒喝,希望他能夠珍惜今次法庭給予之機會。純粹只因為被告人年輕,所以法庭才不將他送進監獄而作出一個教導所命令。被告人要把握此機會重新做人,在教導所好好學習同反省,以免將來重蹈覆轍,這樣才不會辜負父母之期望。

命令

20.本席命令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