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撮要顯示,2010年6月3日第一被告莊獻真喺九龍明倫街2號8樓前座單位內販運22.10克嘅氯胺酮同埋27.05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與本案嘅第二被告麥弘。當麥弘步出呢個單位嘅時候,麥弘係被警員截停。及後警員進入單位內,佢哋發現以下嘅毒品:277.66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7.4克嘅可卡因、482.81克嘅氯胺酮同埋一百五十片共重1.09克嘅硝甲西泮藥片,以及係一啲販運毒品嘅包裝工具。
第一被告警誡之下承認,佢係替他人售賣單位裡面嘅毒品,至於喺麥弘身上高嘅毒品呢,亦都係佢係啱啱出售畀佢嘅。
被告人係現年40歲,冇任何嘅刑事紀錄。不過喺一宗咁嚴重嘅販毒案件裡面,被告人過往嘅沒有刑事紀錄喺求情裡面嘅比重實在係非常之低嘅。
上訴庭就各種唔同嘅危險藥物都有清晰嘅量刑指引。喺呢一件案件裡面,第三項控罪裡面所牽涉嘅毒品份量最多,刑罰亦都最重,因此,我係首先處理第三項控罪。
第三項控罪所針對嘅就係單位裡面搜獲嘅毒品。喺眾多搜獲嘅毒品中,以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毒性係最強,刑罰係最重,本席亦都係以此作為量刑嘅基礎。上訴庭表示,販運70至300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量刑起點應該係10至14年嘅即時監禁;今次涉案嘅係277克,因此合適嘅量刑起點應該係十三年半嘅監禁。餘下嘅482克嘅氯胺酮係屬於次嚴重嘅危險藥物,若果呢482克亦都係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話,第一被告嘅量刑起點就會係超過十八年嘅監禁。單單係482克嘅氯胺酮呢,根據上訴庭喺許守城一案裡面所述,亦都應該被判處係9至12年嘅監禁。至於可卡因同埋硝甲西泮藥片因為份量唔多,故此,喺今次嘅量刑中係可以剔除嘅。
考慮到以上所有嘅情況,喺原有嘅十三年六個月嘅監禁之上,本席認為係應該再上調兩年半嘅刑期,以顯示整體案情嘅嚴重性。就第三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嘅量刑起點因此係定為16年嘅即時監禁。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期係下調至十年零八個月。
至於第一項控罪販運27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量刑嘅起點應該係八年嘅即時監禁。至於餘下嘅22克氯胺酮,本席認為喺原有嘅8年之上亦都應該係上調1年,係至9年嘅即時監禁,亦都可以係反映到第一項控罪罪行嘅整體嚴重性。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係下調至6年嘅。
喺考慮過本案嘅所有情況,包括毒品嘅總數,同埋毒品嘅份量之後,本席係頒令第一同埋第三項兩項控罪嘅刑罰係同期執行。就被告人所承認嘅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佢係被判處十年零八個月嘅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