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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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2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2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梁兆峰先生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6月2日,在香港北角建華街39號楓林花園第二期地下維康護理安老院,意圖使李鳳琴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她。 承認事實 2.被告人及案中受害人為夫婦關係,於1991年在中國結婚,育有一女兒。被告人為裝修工人,而受害人為一安老院的主管。受害人於2001年及被告人於2006年移居香港後,他們之間常發生磨擦,以致受害人申請與被告人離婚,及搬至柴灣與母親及女兒居住。於2001年6月2日約16:00時,被告人來到受害人工作的惠康護理安老院,不由分說地踢受害人的右大腿兩次。受害人的兩位同事阻止被告人,但被告人以一把30厘米長的肉刀意圖襲擊受害人及說一齊死。受害人的兩個同事把被告人推開,但被告人仍然成功地以肉刀斬了受害人的左臀部及左膝,受害人走進了洗手間及把門鎖上。被告人拋下刀留在現場,警察後來到場將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說受害人是他的妻子,有婚外情及要與她離婚,所以他一時怒火用刀斬她。 3.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到案發現場,是希望與受害人商討一個物業的業權問題,但受害人不理會他,他於是從背囊拿出他帶來的刀襲擊受害人。 4.受害人因這次襲擊,導致她右膝有4厘米長刀傷,及四頭肌的跟腱被部分切開。她的左臀部有兩厘米長刀傷和臀肌部分撕裂,她的傷勢進行了八針的縫針手術,及留醫了八天。受害人的傷口現已完全康復,但四頭肌仍然軟弱,及膝部活動幅度只及正常的五分四,受害人可自行行走,但需繼續接受物理治療去增強她肌肉的能力。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提交的案例 6.控方提交了三個案例予法庭參考。在律政司司長訴呂瑤(CAAR 6/99)一案中,一名丈夫因感情問題,在家中以切紙刀斬正提出離婚的妻子的後腦及頸部,分別造成10厘米和12厘米的傷痕,妻子用右手掩護自己時,右手亦被斬斷及右手腕有一條裂傷。經接駁手術後,妻子右手的活動能力只能恢復百分之十至二十。丈夫認罪及被原審法庭判處16個月監禁,上訴庭在上訴聆訊後,將刑期改為3年監禁。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建明(CACC 47/2010)一案中,一對夫妻因為經濟問題離婚,丈夫趁妻子下班時,對妻子拳打腳踢,及以利剪刺她的頭部,導致她左右頭皮各有1厘米裂傷,及右前額、兩邊手肘和背部有擦傷,需留醫一天。上訴庭將原審時,被告人認罪後的4年監禁改為3年。 8.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毓勸(CACC 37/08)一案中,一對夫妻不和及妻子指丈夫偷取了她的2,000元,丈夫以磨刀石把刀磨鋒利後,用刀斬妻子的頭、頸、臉,及當妻子用手把刀隔開時,斬傷妻子的手,妻子的左面頰、頭皮、背及雙手都有傷勢。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時,被告人認罪後的3年監禁正確。 求情理由 9.被告人今年46歲,在中國出生,曾受中三教育,與受害人於1991年在中國結婚,育有一現年19歲的女兒。受害人於2001年,而被告人及女兒則於2006年移居香港。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一名裝修工人,將所有的收入及積蓄都用在家庭上,但受害人對被告人不夠關心,每天只顧打麻雀。被告人懷疑受害人有婚外情。當受害人提出離婚呈請時,被告人受到很大的打擊,而愚蠢地犯案。 10.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受害人及女兒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受害人有婚外情,但對刺傷受害人及傷害了他女兒的心感到非常後悔。受害人在信中指事件中受害最深的是女兒,她為此感到心很痛。女兒在信中指母親已不再追究事件,及指被告人是她最愛的父親。他們三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使被告人及女兒能早日重聚。律師指出,本案沒有控方所提出的案例般嚴重,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1.這案毫無疑問是一個家庭悲劇,一個原本是美好的家庭因為夫妻間的不協調,釀成血案。在這情況下,這對夫妻已不可能再復合。受害人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固然是案中的受害者,被告人因為自己的愚蠢及魯莽行為,失去一個家庭。明顯地,他在一定程度上亦受到傷害,但本席接受受害人在信中的說法,即案中最深的受害者是受害人及被告人的女兒,這事件毫無疑問會在她的心裡永久留下一個痛苦的烙印。本席希望香港社會福利署能主動地接觸她,向她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心理輔導。 12.從女兒的信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一個好父親,但被告人的行為毫無疑問極為愚蠢和不負責任,他有生之年一定會為這事而感到悔疚,這毫無疑問對他來說,亦是一種懲罰。被告人要是能夠就他的婚姻問題及早尋求專業協助的話,有很大的可能性,本案根本不會發生。 13.本席接受律師的求情,指本案沒有控方所提交的三個案例般嚴重,但本席必須指出,本案的情節亦有其嚴重的地方。雖然被告人只襲擊受害人的膝及臀部,明顯地看出他沒有對受害人施以致命襲擊的意圖,但被告人毫無疑問是有計劃地犯案。他把刀藏在背囊裡到受害人的地方找受害人,然後襲擊受害人,這自然增加本案的嚴重性。被告人在受害人的同事的阻止下,仍然不顧一切地強行逞兇,這亦是增加本案嚴重性的一個因素。 14.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採納4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及良好背景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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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