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尾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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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79 & 48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79及48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和一項藏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2月7日早上6時許,警員在油麻地甘肅街近新填地街看見被告常常從褲袋中拿出一個盒子查看,然後又把盒子放回褲袋中。警員截查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香煙盒,內有一個啡色紙袋,內藏11個紅色包裝的毒品。另外亦有一個膠袋,內有22個白色包裝的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些毒品是海洛英,而他打算售賣這些毒品。被告稍後進一步承認他沒有工作,而有人叫他售賣毒品。紅色包裝的毒品售價是$210元,而白色的是$140元。被告聲稱他可以每包賺取$10元。 2.政府化驗師確認第一項控罪涉及7.21克混合劑,內含5.54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被捕時有港幣$800多元和$100元人民幣。警方相信毒品的市值約為$5,600多元。 3.在2011年2月8日,法庭給予被告保釋外出。 第二項控罪 4.2011年3月14日早上,另一批警員在油麻地上海街和甘肅街截查和制服被告。警員在被告的手中找到一個啡色紙袋,內有16包或粒狀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些毒品是海洛英,聲稱是自用。稍後時間,被告在荔枝角拘留中心排泄出4粒毒品。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以$3,000元買下20多包或粒海洛英。他在被捕時吞了一些毒品,被告在3月18日再排泄出2粒或2包毒品。 5.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22包或粒毒品是4.39克混合劑,內含2.85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相信毒品市值約$3,000多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3,073.50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50歲,和太太、一名兒子和一個女兒同住。被告有肌肉萎縮和丙型肝病。被告最後的定罪是在2003年。就販毒罪而言,被告可算是第一次干犯販毒罪。辯方亦呈上被告兒子的求情信。他兒子相信他父親感到後悔和有誠意悔改,是一個守護兒女的好父親。被告坦白認罪。 判刑 7.被告有33項定罪,當中13項是涉及毒品。控辯雙方經過認罪協商,才把原先第二項販毒罪改為管有毒品罪。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第二項控罪,而涉案的22包或粒毒品中,有4粒或4包是紅色包裝、18粒是白色。這些包裝方法和第一項控罪的包裝方法一樣。第二項控罪的販毒行為十分明顯,但本席只能以管有毒品罪作為判刑基礎。 8.被告沉淪毒海,23歲左右便開始有管有毒品的定罪。就本案而言,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第一項販毒罪涉及5.54克海洛英鹽酸鹽。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量刑是兩至五年。本席基於案情,以三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 9.第二項管有毒品罪,涉案的海洛英是2.85克。本席留意到22包或粒毒品中,有紅色和白色包裝,明顯是有潛在風險因素。因此本席以15個月作為起點,因為潛在風險因素,而加至18個月。被告的認罪,令這項判刑減至12個月。第二項控罪是在被告保釋期間干犯,但本席亦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因此頒令第二項判刑的6個月和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被告須要入獄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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