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淑明

Case No.HCMA 38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8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0年第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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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許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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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掉煙頭被食環署職員依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向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沒有在限定的日期內交罰款,裁判法院因此判處上訴人須額外繳交附加費及訟費。上訴人得悉裁判法院的命令後,申請覆核。根據覆核後的命令,上訴人提出上訴,要求延長上訴通知期限。

2.上訴人申請覆核,裁判法官覆核後,接納上訴人的解釋,判上訴人罰款1,500元。在判罰時,裁判官清楚指出由判罰當天起計10天內,上訴人須繳付定額罰款1,500,假使她沒有在這10 天的限期內繳付,該罰款會自動調升至3,300元。裁判法官有問過上訴人是否清楚罰款方法,上訴人當時表示明白,但是上訴人在2011年5月5日交了300元訟費後,再沒有繳交其餘的罰款。

3.上訴人提出上訴的理由指,裁判法官作出判決時她弄不清原來若果在10天內她不交罰款,罰款就會自動調升至3,300元。

4.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鄭大律師指出,在上訴謄本第13頁J行可以看到裁判法官當時已經清楚地說明了罰款調升的方法,而上訴人亦有講出她是明白的。

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這個罰款判決是完全沒有錯的。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最後的解釋是她是拿取綜援,而她的銀行戶口亦沒有足夠的錢可以繳交罰款。上訴人現年37歲,她與母親和兒子三人共同擁有一個銀行戶口,她指她要等到政府派發6,000元後才可以有錢交罰款。因此,她希望法庭可以將罰款期限延長至11月。

6.本席已經聽了上訴人頗長的陳詞。上訴人和她的母親一同出席,按上訴人所講,之前寄給她的信件她是收不到的,原因是她遺失了信箱的鎖匙,而她懷疑信件是她的母親拿走了。因此,她收不到法庭的通知。另一方面,她說她有困難繳交該罰款,要等到政府派發6,000元後才有錢。

7.在這特殊情況下,本席有提醒上訴人,她現年37歲,她應該將政府派發給她的輔助金存入自己的戶口,然後才可以處理自己的問題。

8.本席理解到上訴人的情況後,決定給予上訴人最後一個機會,批准她將餘下的3,000元罰款必須在今年的12月15日前繳交,上訴人亦表示明白本席所講。

9.最後,本席判這個上訴得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致行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