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啟全

Case No.DCCC 64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4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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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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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浩成
日期: 2011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vin C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rles J CHAN,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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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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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案情如下。

案情

2.被告與受害人份屬鄰居,理應清楚受害人智力不及常人。案發當日,被告拳打受害人左額,令受害人受驚,並造成他左額疼痛。受害人致電舅父,事情最終交由警方處理。

被告背景資料與減刑陳述

3.被告現年54歲,十五年前有數項刑事記錄,但從未判監。辯方減刑陳詞時,要求法庭考慮下列各點。

4.被告在2005年起參加社區工作,獲得不少獎狀和嘉許,有教導理髮經驗,並以此作為義工服務,服務對象包括區內長者,成績卓越,數次成為傑出義工。辯方呈堂不少文件證供支持上述陳詞。

5.被告承諾不會再犯,更不會對受害人重複涉案行為。為表悔意,被告願意向受害人作出賠償。

討論

6.本案較明顯的嚴重因素在於被告明知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明知他容易受驚,仍然向他施襲,法庭有責任保護弱勢人士,以免他們受到傷害。但是被告的刑事記錄顯示,他從以往不當的生活模式改過過來,施襲的手法也並非同類型案件中較嚴重的一類。法庭接受辯方的說法,認為可以以非即時監禁方式處理。

結論

7.適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個月,被告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另加以下賠償令:被告賠償2,500元給控方證人鄭達成,由保釋金扣除。

(法庭向被告解釋緩刑令的意思,被告表示明白。)

  杜浩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