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 Kwok, Jimmy 訴 Hospital Authority

Case No.HCMP 135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35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1 年第 1353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 2009 年第 16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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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AN KWOK, JIMMY

被告人 HOSPIT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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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11 年 10 月 18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出申索,指醫管局屬下的瑪嘉烈醫院急症室(‘該急症室’)疏忽,引致他受到傷害。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煥文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李法官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現原告人以書面形式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反對申請及向法庭提交反對陳述書。

2.原告人原本獲得法律援助,由葉謝鄧律師行代表他提出本申索,現他親自處理本申請。

3.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他在2006年4月16日受傷及於當日被送到該急症室救治。他由2006年4月24日至8月29日期間在該急症室接受共16次的治療。原告人聲稱在這段期間內該急症室沒有對他作出適當的檢查和治療,亦沒有轉介他到其他專科部門接受治療。原告人指該急症室在2006年8月29日才轉介他給基督教聯合醫院的矯型及創傷外科部門治理。他於2006年9月6日到該部門接受治療。原告人指由於該急症室延誤轉介他接受專科治療,致令他未能及時得到適當的治療而受到傷害。

4.原告人前律師代他向法庭提交了多份醫學報告支持其申索,當中高拔萃及熊兆麟醫生於2009年7月16日所提供的共同專家報告指原告人聲稱身體出現的病徵並不是因2006年4月16日的意外所做成的。另外,熊良儉教授提供了四份專家報告,他認為該急症室擔誤了四個月才轉介原告人接受專科診治是不符合合理程度的醫療水準。

5.由於熊教授不是急症科專家,代表被告人的孖士打律師行在2010年7月30日在區域法院聆案官周博芬審理核對表件評檢的聆訊中指出熊教授並不是一名合適的專家。周聆案官在2010年9月7日批准原告人存檔一份能夠符合「實務指示」第18.1所要求的專家報告。

6.原告人的前律師另提供一份2010年12月30日Peter Thomas醫生的專家報告。這位醫生閱讀了所有有關原告人的醫療報告後發現該急症室其實早在2006 年6月7日(即在2006年4月16日第一次診症後的7½ 週)已轉介原告人到專科門診接受治療。該位醫生認為根據英國的醫療標準,非專科醫生在治療病人6至8週後因病人的痛楚未有消除而轉介他接受專科治療的做法是符合標準的。他認為由於該急症室在診治了原告人7½ 週後轉介他到專科診所繼續接受治療,故此它對原告人的治療是符合標準的。

7.由於舉證責任在於原告人,而他所提供的專家意見並不能支持他的申索,李法官認為原告人的申索是不會成功的,故此剔除他的申索。

8.上訴法庭給予上訴許可的條件是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必須具有合理成功機會。本庭認為證明該急症室疏忽的責任在於原告人,但他所依賴的Peter Thomas醫生意見並不能支持他針對該急症室疏忽的聲稱。另外,熊教授除了不是急症室專家外,他的專家報告亦忽略了急症室已在7½週時將原告人轉介給專科診治,故此熊教授的意見亦不能支持原告人的申索。另外兩名專家的共同報告也不支持原告人針對該急症室的醫療疏忽指控。

9.原告人未能顯示他能成功地向醫管局提出申索。基於同樣原因,他亦未能顯示他具有合理上訴成功機會。原告人指他正在尋求另一名專家的意見,但這不能構成上訴的原因。在這情況下,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10.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原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各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梁國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