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智樂

Case No.DCCC 748/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4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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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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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10月4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馮尚潔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紀天大律師,由賴文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contrary to section 4(1)(a) and (3)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contrary to section 63 of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Cap. 232.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contrary to section 63 of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Cap.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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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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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於2011年5月30日凌晨時份被警察於馬鞍山一個健康院的門外截停,警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但被告即時逃跑,其後警員上前追截被告,被告揮動他的手臂令警員跌在地上。在搜身之後,發現被告藏有25小包可卡因,其後警員以藏毒、拒捕和襲警罪拘捕被告。

2.被告在本席面前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拒捕。有關的第三項控罪,同樣是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這一項控罪,本席按律政司的申請保留在法庭檔案之內。

3.被告人有三次刑事紀錄,除了一項藏有第一類型危險藥物之外,都與本案性質不同,有關控罪的刑罰只是罰款。

4.正如代表被告的鄭大律師所講,有關販運可卡因的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除非是非常特別的情況,區域法院都是需要依照有關判刑指引判案。因此,0至10克的可卡因,根據相關的判刑指引,法庭應考慮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第一項控罪所牽涉的可卡因是6.36克,法庭認為就數量方面考慮的判刑,起點應該是三年半的監禁。

5.第二項控罪,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6個月監禁。鄭大律師在陳詞裏講述被告人的背景,他是25歲,有正職,平均收入是10,000元,但有3,000元是给家人的。鄭大律師亦認為有關的毒品,被告人預算在的士高内分發,並非一般商業販毒,但是這樣的情況,本席也認為不能夠令到這案件有異於其他案件,而不依從判刑指引來判案。

6.在這情況下,唯一可供減刑的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在這方面,法庭給他三分之一的扣減。因此第一項控罪,由原本的三年半監禁扣減到28個月,第二項控罪,由原本的6個月扣減到4個月監禁。雖然兩項控罪是在同一個時間發生,亦都源自同一件事,但法庭認為兩件控罪的性質完全不同,被告被截查和藏有毒品,不是事必要拒捕。在這情況下,法庭不認為應該將全部所判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考慮到數罪並罰的原則,法庭命令將第二項控罪的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共是30個月的監禁。

〔正本已簽署〕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