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容根

Case No.DCCC 93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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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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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蕭啟業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希仕廷律師行律師林開利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contrary to section 4(1)(a) and (3)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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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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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毒品是7.8克的海洛英。

2.被告人有二十三項刑事紀錄,其中十二項與毒品有關,分別於2006年3月及2008年5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今年2月才刑滿出獄,但於今年5月已再干犯本案。

3.被告人54歲,有一位83歲的父親,被告人親手寫了一封求情信,指稱非常擔心父親的身體健康,怕被判入獄後不能再見到他,又說已十分後悔。但本席認為若被告人真心希望照顧父親的話便不應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4.本席實在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悔意,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可供考慮減刑的因素。根據Lau Tak Ming一案,販運0至10克的海洛英,判刑指引是2至5年的監禁。本案涉及7.8克的海洛英,雖然被告自稱有部分毒品是他自己服食的,但參考被告人的犯罪紀錄,若果將一些份量以藏有毒品的罪名作為判刑考慮,刑期也不會與判刑指引有明顯的差距。

5.因此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51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認罪,減至34個月。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