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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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30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9月22日下午3時48分 出席人士: 楊國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駱律師行律師黎建華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警方派出臥底探員到尖沙咀漆咸道嘉芙中心11樓Club 11進行打擊販毒行動。 2.2010年11月19日凌晨3時許,被告問臥底探員9565(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想購買「K」仔,亦稱價值是$2,200元。控方第一證人假稱不夠錢在身。被告於凌晨3時30分帶控方第一證人和另一名臥底探員(控方第二證人)到Club 11酒吧後樓梯。警員給予被告$2,200元。被告把一包毒品交給控方第一證人,並提醒控方第一證人如需要更多毒品,可致電6849-6499聯絡他。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12.88克粉末,內含9.84克氯胺酮。 4.警方在2010年12月19日,在牛頭角邨拘捕被告。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在2010年12月29日的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3歲,單身。這次是被告第一次因為販毒罪而被捕。被告自己有習染毒癮五年。他現在因為另一宗遊蕩罪而服刑。被告呈上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聲稱為了$200元出賣了自己的人性和自由去販賣毒品,現在深感後悔,希望出獄後能夠幫助需要戒毒的人和孝順父母。 判刑 6.控方指出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1,400多元。案情所透露的電話號碼是預繳的電話卡。被告在酒吧或會所販毒。被告向臥底探員兜售毒品,亦有收取$2,200元及交付一包氯胺酮給警員。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三分一刑期扣減實是明智之舉。被告總共有九項定罪,當中有不少是管有毒品的定罪。被告最近一次定罪是在2011年2月的遊蕩定罪,被判入獄6個月。本席得悉被告昨天在高等法院就這遊蕩罪提出上訴(案件編號是HCMA 170/2011)而上訴已被駁回。本席亦得悉由於被告在該案件上訴期間能夠擔保外出,被告的遊蕩罪服刑需要即時執行。 7.就本案而言,上訴庭在2008年許守城一案中,已經訂出判刑指引。一般而言,涉及1克至10克氯胺酮的起點是二至四年。本案涉及9.84克氯胺酮。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理由,亦相信被告真正能夠脫離這萬劫不復吸毒的不歸路,決定以較低的三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 8.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因為遊蕩罪而被判6個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遊蕩罪和販毒罪是兩項截然不同的控罪。法庭不會因為被告犯案愈多,反而有更多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頒令被告這兩項判刑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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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