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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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地方是在葵涌石排街的上葵涌官立中學。學校已經空置,周圍以鐵欄圍著,入口亦有上鎖。2011年7月6日下午五時許,警員看見有人在學校範圍內遊逛。警員於是進入校園內查看。警員在2樓看見被告攜帶著一個黑色旅行袋。被告戴著手套和拿著鉗子。被告把他的旅行袋放在209室外,然後進入209室,再把一條3吋乘7呎的鋁片或鋁條放在門外。被告準備再進入209室,此時警員截查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打算偷取在校內的鋁片或鋁條,然後變賣賺錢。被告說他爬過圍欄,進入學校。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1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91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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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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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9月28日上午11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志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禮賢,羅國良,吳裕雄律師行律師鄧家燕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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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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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地方是在葵涌石排街的上葵涌官立中學。學校已經空置,周圍以鐵欄圍著,入口亦有上鎖。2011年7月6日下午五時許,警員看見有人在學校範圍內遊逛。警員於是進入校園內查看。警員在2樓看見被告攜帶著一個黑色旅行袋。被告戴著手套和拿著鉗子。被告把他的旅行袋放在209室外,然後進入209室,再把一條3吋乘7呎的鋁片或鋁條放在門外。被告準備再進入209室,此時警員截查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打算偷取在校內的鋁片或鋁條,然後變賣賺錢。被告說他爬過圍欄,進入學校。

3.警方發現在被告的旅行袋內有三把螺絲批、一雙勞工手套和一把鎅刀。有關的鋁片或鋁條被確認為學校失物。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7歲,離婚人士,有一名8歲的女兒,由被告家姐照顧。被告曾是貨車司機,每月有$9,000元收入。被告罹患疾病,影響他的神經系統,因為經濟因素,而干犯本案。被告是單獨犯案。

5.涉案的鋁片約值$400元,並不是貴價貨品。辯方亦呈上特區周強(CACC 478/2006)的案例作為參考。

判刑

6.被告總共有九項定罪,2007年4月同樣干犯一項爆竊罪,被判入獄20個月。被告在2011年3月10日出獄,而本案是在2011年7月6日干犯。現場是一間空置的學校,而從相片冊第10和第11張照片看到,209室看似一間貯物室。室內亦有數塊長長的鋁片或鋁條。從案情可以看到,被告企圖偷取這數塊鋁片,並不是只偷取一塊鋁片。被告亦攜帶載有一些工具的旅行袋,包括手套、鉗子和螺絲批,這顯示被告是有備而來,並不是機會主義的犯案人士。一般的非住宅式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事實上,本席相信被告在2007年的爆竊案定罪判刑,亦是以這個刑期作為起點。理論上,法庭可以根據被告有同樣的前科,而加重被告的刑責。但是本席考慮到涉案的現場是一間空置的學校,而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實質是爆破門鎖而進入209室和學校範圍。因此本席仍以兩年半為起點。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