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紹琪

Case No.HCMA 64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4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4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3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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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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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3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他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天進入一間便利店,盜取了一支價值為22元9角的營養液,然後離開。他的行為被閉路電視錄影,當店舖職員看過閉路電視的錄影後便報警。同日下午大約4 時,當警員正在便利店內調查時,上訴人再次進入該店舖,被職員辨認出,當場被捕。

3.裁判法官得悉上訴人現年34歲,是一名裝修工人。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求情,希望裁判法官輕判上訴人。

4.裁判法官是沙田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他考慮了案件的事實及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求情後,指雖然本案的案情不屬嚴重,但這已是上訴人第5次干犯盜竊罪行。上訴人共有9次定罪紀錄,其中4次與本案控罪相同。最後兩次控罪是在2008 年及2009 年,分別被判監6個月及21天。但這些刑罰均未能阻嚇上訴人再次干犯同樣的罪行。這可反映上訴人不知悔改,他可被視為一名積犯。裁判法官認為一個適當的判刑起點為3 個月監禁。因上訴人認罪,判上訴人入獄兩個月。上訴人認為他的刑罰明顯過重,他想早些獲得釋放。

5.本席閱讀過代表答辯人的馬律師呈上法庭的書面陳詞,他很詳細地提出一些適當的案例,指雖然被盜竊的物品價值不高,但過往法庭曾提及若被告人是積犯,而鑑於店舖盜竊猖獗,裁判官是可以將量刑起點提高。

6.在本案,就裁判法官所採納的3個月判刑起點,是否有明顯過重的跡象,本席認為雖然遭盜竊的物品價值不高,但就裁判法官所考慮的事項,本席不認為3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因此,沒有足夠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