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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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3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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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李浩然,在本席前承認販運8.23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五時半左右,被告人在油麻地街頭被便衣警員截停,在其身上找到本案的毒品,一共分50小包盛裝。被告人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正將毒品帶往榕樹頭公園;及後在警署與警方會面之後,向警方交代,其實是有人叫他將毒品帶往榕樹頭交給另一人,而他這樣做每一包可賺取10元。 3.被告人現年55歲,1968年從澳門來香港生活,讀書至中三,之後出來工作,曾在紡織廠工作,之後當的士司機,一做便二十多年。被告人已離婚,育有一名7歲兒子,而兒子撫養權則歸媽媽。 4.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人在3年前左右患有精神問題,影響其的士的工作。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有抑鬱症, 由於精神問題,令致被告人失去的士工作,需靠公援過活,大約每月收取2,800元。律師進一步指出,在拘留期間, 被告人不斷接受精神治療,他自己亦反省過往的事,認為他這樣做摧毀了自己一生。 5.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述在拘留期間,他媽媽每星期都前來探望,他希望能夠自己他日出來可以重新做人,照顧媽媽。律師指被告人是一位癮君子,有毒癮多年,目前大約每天花費100元在毒品上。如果無錢的時候就倚賴美沙酮。 6.就毒品的禍害,本席相信被告人不用法庭多言,他也應該清楚了解。他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在拘留期間,媽媽前來探望,令他很希望能早日出去照顧媽媽,也了解到毒品如何摧殘他一生。本席對於他的決心是有所疑懷,不過姑勿論怎樣,本席相信他是清楚明白毒品的禍害。 7.眾所周知很多人接觸毒品之後, 其實都沒有甚麼好下場,很多人也像被告人一樣,有了毒癮之後便需要以犯法方式去維持毒癮問題。被告人參與販運毒品是直接將禍害帶給其他人。 8.就他所販運的毒品而言,上訴庭的有判刑指引是2至5年。綜觀其刑事紀錄,過往曾有多項刑事紀錄,足足有42項刑事紀錄,當中絕大部分都與毒品有關,其中四項更是販運危險藥物,而另一項就是經營煙窟。 9.就被告人是否這類罪行積犯而言,本席聽罷律師陳詞之後,本席同意律師所言,他對上一次與販運毒品有關的案底是2004年,距今已有一段時間。在這情況下,法庭不會視他為這類罪行積犯而作加刑理由。 10.就求情方面,本席認為除了認罪外,其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所販運危險藥物的份量而言,考慮到本案案情,本席以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牢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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