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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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9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刑罰的裁決,現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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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935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9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刑罰的裁決,現上訴要求減刑。 2.事發當天,上訴人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上訴人的身上搜出一針筒,針筒內存有1.3毫升的液體及固體混合物。經化驗後,此等混合物證實內含3毫克的咪達唑侖。 3.上訴人現年60歲,共有38次刑事紀錄,23次與危險藥物有關。戒毒所報告顯示上訴人全無悔意,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為一名慣犯,故判處上訴人9個月的即時監禁。 4.咪達唑侖(midazolam)俗稱藍精靈,一般以藥片形式出售,藥片含15毫克咪達唑侖。換句話說,上訴人被搜獲的僅相等於1/5片劑量。 5.就管有少量咪達唑侖藥片,過往高等法院已有不少的案例,其中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ugar-Mawson(當時官階)在HKSAR v Yiu Chi-wai HCMA 624/1997所提及的情況,直至現時為止仍大部份適用。 6.考慮到涉案危險藥物的份量及上訴人過往的刑事紀錄,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4個月的即時監禁。 7.上訴得直,原有的刑罰擱置,改判4個月的即時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轉聘劉仲文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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