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訴 Yung Kwok Wi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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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8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860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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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申請 1.兩名答辯人申請 (a) 上訴許可及 (b) 暫緩批出或執行,2011年7月5日判決,的收樓令狀。 背景 2.有關本案的背景,本席在2011年7月5日的口頭判決中,已經説明,現不復述,簡單説,本案只涉欠租收樓,但兩名答辯人,提出業權爭議等等的答辯,最終均不為接納,因而敗訟。 3.雖然法院已按法規及行駛酌情權,容許兩名答辯人,分期繳回欠租等等,以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但他們並沒有支付任何款項。 4.2011年7月13日,申請人要求收樓令狀。 5.2011年7月15日,兩名答辯人提出上述的申請,有關事宜安排在本席席前今天處理。 6.2011年7月28日,法援處存檔備忘錄,通知第一答辯人已申請法援。 7.今天早上,雙方準時出席,申請人由高律師代表,而第一答辯人除親自出庭外,亦代表第二答辯人。 裁決 8.首先,本席決定行駛《法律援助條例》第15 (4) 條的權力,不讓有關備忘錄,暫停本案程序42天,理由與下列拒絕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大同小異。 9.有關上訴許可,適用的法規記載於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 (6) 條中:
10.本案中,本席未能信納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因此,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11.另外,對押後執行判決的事宜,一般而言,上訴人須使法院信納有良好的理由 (good reasons),才能申請成功。本案中,兩名答辯人未能説服本席。
12.總括上文,本席拒絕兩名答辯人: (a) 上訴許可申請,及 (b) 要求暫緩批出或執行,2011年7月5日判決,的收樓令狀。 13.另外,答兩名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的有關訟費,簡易評估為$3,000元。
申請人由Messrs Ho & Partners的Ko Kwan Fung律師應訊。 第一指名答辯人親自應訊, 並代表第二指名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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