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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8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86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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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VIRGINIA SHET FONG |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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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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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G KWOK WING & CHAN YIM HEI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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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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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申請人以兩名答辯人欠租為理由,要求收回有關物業,一切欠款及訟費等等,另外,亦要求追收已代付的管理費及差餉。
背景
2.2009年7 月22 日,申請人從兩名答辯人,購入西貢牛寮94號彩濤軒地下,並同時以書面租約,再將單位租回他們,作為住宅用途,租期3年,由2009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止,月租10, 000 元。
3.2011年4月8日,申請人入稟本審裁處,在申請通知書 (表格22) 中,申請人指兩名答辯人,從2009年10月22日開始欠租,因此提出訟訴 。
4.兩名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 (表格7) 上説,(a) 他們是單位的前業權人,申請人以欺詐及違返誠信手段取得業權,(b) 2009年1月15日,申請人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會以任何訴訟對付第一答辯人,(c) 第一答辯人已開展業權爭議的有關訴訟,(d) 除業權外,兩名答辯人還有傢俬電器和約60萬的裝修,(e) 他們不是刻意欠租。
5.2011年5月31日,案件由黄一鳴法官提訊,在與雙方討論案情後,便指示大家存檔及派送證人陳述書及所有相關文件,並押後案件排期正式審訊。
6.案件今天由本席處理正審,申請人由趙大律師代表,而第一答辯人除親自出庭外,亦代表第二答辯人。
裁決
7.案件其後正式開審,申請人及第一答辯人均親自作證,遞交補充文件,在考慮所有證據及陳述後,本席決定判處申請人勝訴。
(a) 兩名答辯人提出的有關單位的業權爭議,法理上,不容抗辯,因為此事已於2011年3月15日,在HCB 9142/2008案中,由高勁修聆案官決定,當時,在破產管理處〔代表第一答辯人〕表示中立下,判處、確立有關買賣的有效性;再者,即使本席真的有權處理,根據今天呈堂的文件,證人口供,以民事案中,多半屬實的原則,也以申請人提出的案情,較為可信,申請人毫無疑問支付了2.8m,購入有關單位,所謂的“信託”,根本沒有任何文件、客觀證據支持,儘管2.8m可能真的比當時市價便宜了,但仍不能構成影響申請人有關單位業權的因由。
(b) 本席不接受2009年1月15日的“承諾” ,除兩名答辯人未有提出相關細節外,它亦不合常理,申請人若真的買入有關單位,不可能答應在任何情況下,不會提出任何訴訟。
(c) 至於其他答辯理由,如第一答辯人已開展業權爭議的有關訴訟,根本不是事實,即使第一答辯人真的申請法援,本席對其成功機會,亦不大樂觀,還有裝修、電器等等,也不是不交付租金管理費的辯解。
(d) 最後,第一答辯人也説土地審裁處的審訊,對他不公平,因為他沒有律師代表,不能表達其案情,但本席不同意,實在只是在破產管理處對他提出問題時,他放棄自己的權利,與人無關。
(與雙方討論命令及訟費事宜)
命令
8.本席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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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以下第4段所述外,兩名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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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09年10月22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月10,000 元計算。
(b)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根據租賃到期應繳的以下款項:
(1) 由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管理費15,400
元;
(2) 由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差餉2,383元;
(3) 由2011年7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管理費,以每月700元計算;
(4) 由2011年7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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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訟費,簡易評估為6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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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果答辯人在以下各日期或之前,把以上第2(a) 及(b) 段所述的所有欠租/中間收益(包括截至付款當天到期應繳的所有欠租/中間收益),連同以上第3段中所述的訟費,用如下列出的分期方法,繳存土地審裁處,則答辯人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而涉案處所的租約亦恢復有效。
| (1) |
2011年7月12日 |
50,000元 |
| (2) |
2011年7月26日 |
50,000元 |
| (3) |
2011年8月15日 |
100,000元 |
| (4) |
2011年9月15日 |
100,000元 |
| (5) |
2011年10月15日 |
其餘所有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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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倘若果答辯人,不論什麽原因,不能如期繳付上述各分期付款,或當中的任何部分,申請人有權,即時向本審裁處申請收樓令狀,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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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除非另有命令,審裁處在本判決中命令答辯人支付的所有款項須以現金、香港銀行發出的本票、或香港律師行發出的支票繳存審裁處,及本審裁處會將收到的款項發放給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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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批淮申請人修改申請通知書,加上追收已代付的管理費及差餉,3天内存檔,但無需派送。 |
申請人由Messrs Ho & Partners轉聘的Victor Chiu大律師應訊。
第一指名答辯人親自應訊, 並代表第二指名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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