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國俊

Case No.HCCC 23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3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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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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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0月27日上午10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Choi Kai Hung Danny,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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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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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760克氯胺酮。

今年3月4日早上七時半左右,入境處人員在羅湖管制站截獲被告人,再交警方調查。警員後來搜查被告人,發現被告人在兩隻大腿兩側分別綑綁著四包涉案氯胺酮。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替發仔帶這些毒品入香港,可得報酬2,000元。

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約值110,000元。

被告人現年55歲,十八次犯罪紀錄,八次與毒品有關,曾在2004年兩次因販毒而判監,曾於1990年入戒毒所。他剛於今年7月因「洗黑錢」罪,判監9個月。

被告人受教育至小學五年級,他已婚,家有妻子和80歲母親,妻子現職護衛員。被告人犯案時失業,他在本案帶毒品,仍未收到報酬。被告人健康尚好,現在沒有毒癮。

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販運600至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4年監禁。就760克氯胺酮,本席以十二年零十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再加刑6個月,最後量刑起點為十三年零四個月。

被告人認罪,可減刑四年零五個月,沒有其他可再減刑的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八年零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