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幼玲 訴 Mcb Ltd T/A現代美容中心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2205/2011。
Case No.DCCJ 98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98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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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張幼玲
被告人 MCB Limited t/a現代美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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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0月14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11年10月14日

判決書

1.本案原告張幼玲女士,今天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11年7月29日所頒下的裁決。本席當時的裁決是和解協議書是有效的,裁定張女士要求推翻該和解協議的理據不足。

2.法庭所需要決定的,只是考慮該和解協議書是否生效,抑或因為張女士聲稱當時她被誤導或在不了解協議書內容之下情況簽下該和解協議書,因此應被推翻。經過本案的公開審訊,本席的結論是基於雙方所提供的證供及文件證據。最後,本席發覺張女士是經過考慮是否應該接受被告人提出的和解協議,以$4,880賠償張女士的損失,和解該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官司。而張女士經過一天的考慮,再與被告的經理孫先生通過電話,雙方再傾談過之後,張女士還有機會與家人商議後,才致電孫先生答應和解該小額錢債官司。後才相約在該當天下午到被告沙田的分行,張女士在和解協議書中簽署,更在申請撤銷小額錢債庭的申索的文件上簽署。

3.本席的裁決書清楚表示,本席不接受張女士沒有機會考慮和解協議書中的內容,或在沒有查看內容的情況下,簽署了該和解協議書。本席亦不接受她當時曾經被被告人誤導,而簽下該和解協議書的。張女士在今天的申請,上訴理由與在審訊當時所提供的理由相同,她並沒有提供任何新的理據或法律論據,她只要求因為經過六年的訴訟,多次到庭辦理文件及應訊,她要求賠償車馬費,以及存檔小額錢債法庭的訟費及區域法院訟費等等。更加上,通貨澎脹的因素,經過六年,她認為 $4,880已不是六年前的價值,需要加上通脹價值。加上,她因為受了官司纏擾的壓力,所以要服食藥物及接受治療,花費了醫藥費用。

4.這些理由,全部也在審訊時提出過,這些並非新的法律觀點或證供。這些亦不是能推翻本案所決定的論點,這些只是張女士認為自己需要繼續訴訟的原因。本席未能發現張女士的申請有任何良好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張女士的上訴不會被上訴庭成功接納。因此,本席拒絕她申請的上訴許可權。

5.張女士須要支付被告的訟費,而本席考慮過被告在訟費上的申請可立刻作出評估。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就訟費,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出席自辯,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Sin Ka Man Carmen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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