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車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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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盜竊罪」,他共被判處7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9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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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車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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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0月1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盜竊罪」,他共被判處7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2010年6月30日早上約6時半,上訴人與同黨使用磚頭打破一髮型屋的玻璃門(控罪一)。離開時,上訴人再將一物件擲向髮型屋的飾櫃,打破該飾櫃(控罪二),他更從該飾櫃取去一盒髮蠟(控罪三)。

3.2010年7月4日早上約9時45分,上訴人與同黨戴上帽、口罩、手套進入同一髮型屋,其中一人使用鐵鎚打破店內兩面鏡子,其餘人士則搗亂店內的椅子(控罪四)。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1) 整體量刑過重;

(2) 裁判官處理不公。

5.上訴人現年30歲,現亦就另外兩宗東區裁判法院案件服刑12個月。他過往有10次刑事紀錄,包括盜竊、搶劫、襲擊、藏毒、藏有攻擊性武器及三合會罪行等。

6.裁判官表示上訴人在四天內兩度結黨到同一髮型屋搗亂,是十分嚴重的罪行,行動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背後必定具不正當目的。

7.裁判官就每項控罪以6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控罪一至三於同日發生,故頒令此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至於控罪四因發生於另一日子,刑期應與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期執行。考慮了整體量刑的原則後,裁判官下令控罪四的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期執行。

8.裁判官亦表示考慮到上訴人仍須就另外兩宗案件服刑共12 個月,故頒令本案的1個月的刑期,與上訴人另兩宗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三宗案件,上訴人須服刑共18個月。

9.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的量刑上沒有犯錯的地方,刑罰也沒有過重。

10.上訴人亦指裁判官不單只判處他入獄,且頒令罰款,這實是雙重判罰。實際上,裁判官只是頒令上訴人賠償 $5,914予事主,這並不是罰款;再者,上訴人的大律師求情時曾向法庭表示上訴人願意作出補償。

11.至於另一上訴理據,上訴人表示他最近所干犯的三宗案件,均由同一裁判官所處理,這實對他不公。正如上文所述,裁判官在本案就每一項控罪所頒下的刑罰均是恰當和合適的刑罰,裁判官在上訴人的總體刑期上,就此案再寬減多一個月,這實是寬宏大量。

12.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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