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耀光

Case No.DCCC 16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6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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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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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1年8月25日下午4時27分

出席人士:

Mr Steven Kwan,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ENG Suk Yee Flor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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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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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根據本席裁定的案情,在2010年8月5日晚上大約10時04分,被告人駕駛私家車DE6768,由漆咸道南轉入公主道,在上斜後,該段路的北行方向有兩線,被告人從左線轉線切入右線後,未能適當地控制車上的轉向及/或腳制動系統,引致他的車擺尾和軚,打斜切向左邊線,但被告人在控制該車時,過份回軚,引致他的車作出了一百八十度轉向,越過路中石壆,進入對頭反方向行車線,和私家車LG1126發生碰撞。兩車的碰撞點分別為DE6768的左邊乘客位和LG1126的車頭,兩車嚴重損毁,被告人的車上的前座乘客周女士傷重死亡。事發時路面濕滑。

3.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罪行的犯罪紀錄。

4.被告人現年51歲,曾經經營紡織部件的家族生意,但於1999年起,因身體健康理由,將生意交由家人處理,過著退休生活。被告人和前妻在1982年結婚,但在90年分居,及在97年正式離婚。他們有三名女兒,分別是26、23和19歲。被告人在分居後,和意外中的死者周女士同居,雖然他們沒有正式註冊,但被告人視周女士親如妻子,周女士亦得到被告人的家人的接納。

5.在考慮被告人的刑罰時,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的每項減刑陳詞。根據本席的事實裁斷,被告人是未能適當地控制他的車輛,但其不謹慎或不專注的程度,是不足以引致監禁式的刑罰。周女士在意外中死亡,這個是不可能預先估計的意外,被告人駕駛時,並非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其三十年駕駛紀錄亦是非常良好,而且本席相信,失去周女士本身對被告人經已是極大的懲罰,被告人從一開始經已表明承認不小心駕駛,這亦顯示出他確是深存悔意。

6.至於應否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由於被告人只是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法例並不強制性指令法庭取消他的駕駛資格。在應否行使酌情權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時,本席認為,最重要的考慮是在於保護公眾。換言之,本席要考慮,假若不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這會不會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害。在本案中,基於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程度和他過往的非常良好之駕駛紀錄,本席認為,即使容許被告人繼續駕駛,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應該不會受到威脅。因此,本席不打算下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

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罰款是恰當的判刑選擇,亦裁定除了罰款以外,毋須考慮其他判令。就著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3,000元。

郭偉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