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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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09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1年9月22日下午12時33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Rober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hahmim K. Khattak(Kelly Lam),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1) 及 (2) 串謀勒索罪 (Conspiracy to blackmail)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經過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兩項串謀勒索罪罪名成立。有關案件所裁斷的事實,本席經已在判案書內交代,不在此重複。 2.被告人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3.辯方代表大律師林大律師在求情陳詞內並沒有披露太多關於被告人背景的事情,純粹指出在這案件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X或Y或教會受到任何金錢上的損失。另外, 有關控罪一方面林大律師的說法是若然X先生的行為稍為檢點的話,根本不會導致有這個事情發生,似乎間接在說X先生是咎由自取。 判刑 4.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身最高刑罰為14年的監禁。 5.根據控方所說本案中的張家和在之前審訊中亦面對同樣兩條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總共判監4年。 6.在張家和的案件中主審法官就兩條控罪分別採納四年半及三年的初步判刑起點。法官然後就著每一條控罪都作出1年的刑期扣減,基礎是張家和在該案件的審訊中,透過他的法律代表團隊同意了大部分的案情,最終控方只需要傳召四位證人,其中兩位亦是我們這案件裡的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他們的證據也沒有受到重大的挑戰。另外,在該案中主審法官亦考慮到張家和個人背景,例如他曾積極參與義務工作等一系列事情於是作出慷慨的量刑扣減。主審法官最後命令其中一條控罪內的6個月監禁與第一條控罪裡面三年半刑期分期執行。所以最後張家和面對的刑期就是4年監禁。 7.在處理王女士的案件時本席提醒自己在這案件的判刑中, 必須獨立公平處理被告人。當然,同一時間本席需要尊重張家和案件內的判刑,及作出相關考慮。 8.被告人與張家和利用X先生這位老人家的性取向與及由於X的身分關係而不能夠把張家和與他的關係公諸於世這弱點而串謀張家和勒索X先生,行為可恥。被告人與張家和不僅僅向X先生下手,更進一步串謀向X先生所屬的教會,透過Y先生而下手,實在貪得無厭。 9.被告人處心積慮,不惜要求張家和犧牲自己的尊嚴而取得更多更清晰的錄影片段。被告人精心部署,從証據中見到他們分別在4月29日及5月12日首先對付X先生,然後在5月22日再去找Y先生, 假扮受害者, 慢慢引領Y先生進入他們的圈套。 一如被告人自己在以為沒有人聽到的情況之下與張家和說“呃緊佢㗎咋”,唯一目的就是要將錢裝入她自己的袋。 10.雖然一如林大律師所說,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X或Y或教會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但本席絕對認為X、Y與及教會信徒所受的精神創傷,必然比任何金錢損失的打擊更嚴重、更難以彌補。 11.考慮到案件所有的元素,本席裁定兩條控罪均各自應以4年刑期作為判刑起點。本席考慮到較早時侯提到過張家和的案件內,主審區域法院法官給予張家和的量刑折扣的基礎理據在我們這案件並不存在,而林大律師亦沒有代表被告人再進一步呈上或提出任何其他求情因素,所以刑期方面不會有任何扣減。 判刑整體性 12.本席明白到其實這兩項串謀勒索罪均衍生出同一系列的事實基礎,即是說首先是X與張家和之間的關係,然後他們所發生的親密接觸,從這些親密接觸所得到的錄影,然後利用這些錄影去計劃與及協議勒索X與及Y。然而,勒索X不等於就一定要勒索Y,兩件事情沒有必然關係, 而且發生在不同日期、牽涉不同人物。不過, 考慮到判刑整體性後,本席的看法是控罪二內的1年刑期與控罪一的刑期應該分期執行,餘下刑期則同期執行。換句話說,被告人就著這兩項控罪,總共判監5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AR9/2011 及 CACC396/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