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被告人徐發來原本被控以下控罪:兩項搶劫罪,違犯香港法例嘅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同埋(2)條;另外兩項係企圖搶劫罪,違犯同一《盜竊罪條例》同埋《刑事罪行條例》(即係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59G條。被告人就承認咗第一、第三同第四項控罪,咁而第二項控罪後來就經控方申請,本席批准之下,留喺法庭檔案,未得法庭嘅同意,係唔可以繼續向被告人提出呢一個控告。
咁而被告人喺承認咗一、三、四呢三項控罪同埋承認咗案情之後,本席就係正式裁定被告人呢三項罪罪名成立。
而睇番案情可以睇到,呢三項控罪都係喺嗰啲所謂叫做便利店度發生嘅,都係「7-11」嘅鋪頭。第一項控罪喺舊年嘅12月18號朝頭早五點兩個字喥發生,當時被告人入咗一間位於大埔大榮里嘅「7-11」便利店,就問當時嗰個女收銀員攞兩包煙,咁當個收銀員係將兩包煙擠喺個櫃面嘅時候,即係櫃檯嗰個面嘅時候,被告就突然間用把刀指住佢,就話打劫,咁嗰位收銀員就驚,就畀咗被告1,970鈫。
第三項控罪發生就喺第二日(19號)嘅,即係凌晨時分3點25分,今次嘅「7-11」鋪頭就喺安慈路,被告就入去,首先就問話借打火機先嘅,咁借完打火機之後,跟住就走咗,三分鐘之後就返番去,就問話攞包煙,咁個女事主就去攞煙,即係呢個收銀員就去攞煙喇,咁跟住就發覺,原來個被告就攞咗把生果刀出嚟,就指向佢,就話打劫,咁但係呢一位嘅收銀員就唔驚,仲話畀個被告聽,就話「報咗警㗎喇」,所以被告就即刻逃走喇。
最後呢個第四項控罪,就係被告人承認嘅第三條罪行,就係喺26號嘅,12月26號發生,又係凌晨時分3點15分,今次被告人入咗嗰個「7-11」便利店係喺大埔嘅廣福道,咁呢一次鋪頭入面就有除咗嗰個女收銀員之外,仲有個男員工係做緊嘢嘅,咁被告就右手住一把生果刀,左手就住一條木條,就入咗去個鋪頭度,就用把刀指向呢個女嘅收銀員,就話打劫,叫個女收銀員攞晒所有錢出嚟,唔好報警,咁嗰個收銀員就將一包煙、一支酒同埋現金1,720鈫交咗畀被告人。
被告人離開嘅時候,個收銀員就撳警鐘,同埋就追出去,同埋嗰個男嘅工作人員一齊追出去。咁追緊呢個被告嘅時候,就咁啱撞到一個便衣警探,咁於是就呢個收銀員話咗畀個警察聽,指住個被告人話,即係剛才畀被告嚟打劫,於是差人就追被告你喇,追嘅時候亦都話畀被告人你聽佢係差人嚟,不過被告你就冇停到。咁走緊嘅時候就抌咗把刀同埋抌咗嗰支木條,最後仲抌埋副眼鏡,又將嗰樽酒就抌埋喺地下度,不過到最後都係畀差人捉到,就制服咗。咁喺搜被告人身嘅時候,就喺嗰個風褸度搵到1,720鈫及一包香煙。
咁就拉咗被告喇。拉咗被告之後,被告就承認話啱啱喺廣福道「7-11」個店鋪度係有打劫,就要求話畀次機會,咁於是就帶咗被告返差館喇。喺差館嘅時候,就有接受呢一個錄影嘅會面。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就承認把刀同埋即係嗰支木條係佢抌,被告抌㗎喇,就話把刀喺屋企拎出嚟嘅,條木條就喺街唔知邊度執番嚟㗎喇。咁而喺錄影會面嘅時候,被告人仲承認就第一同第三項控罪(即係頭先讀出嚟嗰兩個案情)都係被告人做嘅,都係佢自己做嘅咁,而就嗰兩項控罪用嘅刀都係用--即係打完劫之後就抌咗喇,同埋使晒嗰啲錢,即係因為第一項控罪係成功劫到錢㗎嘛,嗰啲使晒喇。
咁而係後屘警方安排認人手續,就喺第一項控罪提及嗰位女事主(嗰位女嘅收銀員),就喺個認人手續度認到被告人你嘅。咁而第三項控罪嗰位嘅女收銀員(即係唔驚你把刀嗰位女收銀員)就認到當時被告喺你身上喇,因為你抌咗個太陽眼鏡,咁就執番個太陽眼鏡,同埋你著住嗰件嘅風褸,就係由呢一位嘅女事主認到當時個賊人著住呢啲衫嘅。咁基本上就係被告人你係承認晒三項控罪喇。
背景方面,你而家就係23歲,因為你喺1988年2月出世,就唔係初犯㗎喇,有兩次嘅犯事紀錄,一次係管有危險藥物,嗰次就罰咗2,000鈫,喺2008年嘅,另一次係管有呢個第一類嘅藥物,就係喺2009年8月,當時就係畀你接受感化12個月,不過你喺三個月喥,就已經即係違反感化令,所以喺同年嘅11月,就畀法庭係判咗你去戒毒所嘅,咁即係話到現時為止,即係你係未試過因為犯咗刑事罪行而坐監嘅,即係今次係會你第一次坐監。
喺求情嗰方面,你嘅代表律師李大律師就係接納,被告人你今次所干犯嘅三項控罪係嚴重嘅罪行,因為你住刀去行劫吖嘛。李律師喺求情嘅時候亦都同本席講話,你嘅本性就唔係一個好壞、好差嘅人,唔好彩嘅地方係乜呢?就係你染上毒癮,咁就有食呢個「白瓜子」嘅習慣;但係呢個都仲未係問題個最大重心,最差嘅一樣就係你走咗去賭錢,咁樣你賭錢嘅緣故,就欠咗人成三萬鈫,咁就畀人逼還債,就走投無路,但係因為你同埋你爸爸本身都係做漁民嘅,收入就好微喇,就唔敢去同爸爸媽媽講,話而家爭咗人三萬幾鈫喇,畀人追得好緊要,唔知點算,咁就蠢起上嚟,就走去打劫,所以干犯咗而家呢三項控罪。咁李律師就希望本席考慮到,被告人你係坦白認罪,咁年紀又咁輕,就希望即係喺個判刑嗰方面,係盡早畀你可以返番出嚟重新做人,因為被告人你都係非常之後悔,而家做咗啲咁即係愚蠢嘅事,亦害到爸爸媽媽非常關心你,又要長途跋涉咁去探你監咁樣。
咁被告人你自己都寫咗封信畀我,即係雖然好簡短,但係基本上你都話,你係對於自己干犯嘅罪行好內疚,依家反省過,就明白咗錯事係要承擔後果,咁你要求本席畀你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嘅機會,係從輕發落,希望你能夠可以早日返去社會度努力工作同埋回報父母。
呢三次嘅案件,被告人你都係用一把刀去恐嚇嗰個事主嚟打劫,咁而最後嗰一次仲除咗把刀之外,亦都用埋條木條,咁不過本席都睇過個刀,同埋雖然第三項控罪嗰個女事主,即係因為嗰兩把刀冇得睇㗎喇嘛,但係個女事主都係用生果刀嚟形容,咁我睇過個生果刀,即係唔係嗰啲令人咁驚嘅刀,老實講,即係又唔係話好似牛肉刀、菜刀咁樣,咁我都會考慮到你用嘅刀嗰個性質係乜嘢。
代表你嘅律師其實喺陳詞嘅時候都提及到,大家都喺我哋呢類案件耳熟能詳嘅案例就係叫茆廣生[1981] HKLR 610嘅案件,上訴庭就所謂叫做持械行劫,即係住把刀或者其他危險武器,唔係槍,除咗槍之外,係危險嘅武器去行劫嘅時候,嗰個判刑係點,即係話其實上訴庭已經畀咗個量刑嘅指引,如果你係符合呢一啲咁樣嘅情況嘅話,基本上個判刑就係嗰幾項㗎喇,即係除非係話好特別嘅情況,先至會係一個法庭唔需要跟上訴庭畀嘅指引,咁而你嘅代表大律師亦都好坦白承認,你嘅案件並唔係話可以唔跟隨茆廣生呢一個指引。
咁茆廣生嘅指引係乜嘢呢?好大致咁講就係話,如果一個賊係住把刀,就指向個受害人嘅,咁就已經5年㗎喇,差唔多即係抰抰咁喇,睇到你把刀已經係5年㗎喇,咁如果嗰個行劫罪係侵犯私人嘅地方,就可以考慮到加到6年添,咁如果用暴力去對待嗰個受害人,7年都可以考慮,仲有如果有其他啲加刑因素,譬如半夜三更入人哋屋企,或者出言去恐嚇嗰個受害人,或者虐待佢,或者係犯好多次,或者成班人咁去犯呢啲咁嘅情況,嗰個刑期仲會更加加添。咁而茆廣生因為都已經係好耐下嘅案件,1981年嗰陣時已經要上訴庭--即係應該1980,因為喺嗰個報告就1981,咁即係可想而知好耐喇,而家都2011,係咪?咁茆廣生呢案件其實喺2000年嘅時候,都已經有另外嘅案件,叫做馬炳華 [2000] 2 HKLRD 312(譯音)嘅案件,都係上訴庭重申番啱嘅,嗰個咁嘅量刑指引係啱,即係到而家嚟講,我哋都係用番茆廣生呢個嘅案例去考慮當你係住把刀行劫嘅情況係點。
而另外亦都有一件嘅案例,其實即係提就提呢件喇,但係基本上法庭都係接納就係話,如果你係一個被告人一連串咁樣去干犯相同嘅罪行,咁當然嗰個刑期係要加喇,因為即係好明顯同一次有分別,咁呢件案就係唐海豐(譯音)[1988] 1 HKLR 610。
睇番今次嘅案件,三項嘅罪行,每次都係喺凌晨時分,三點幾或者係五點幾,就去呢一個便利店 - 「7-11」,唔同嘅便利店,就係去劫入面嘅員工,基本上就係個收銀員,咁而雖然個地方係「7-11」,本席就唔會當佢係一個商業嘅樓宇,即係我唔會當你今次嘅做法係去入侵一個商業樓宇咁嚟睇,因為佢始終嗰個喺地鋪,同埋即係係人都入到去,我覺得嗰個分別同話喺個街度唔係咁大,咁所以我唔會係用商業樓宇呢一個基礎去考慮嘅。
咁而睇番第一項先喇,第一項就凌晨時分,嗰個便利店,佢得一個人喺度嘅啫,就係嗰個女事主,就佢係嗰個收銀員,被告你就用把刀指住佢,不過佢當然驚喇,如果佢唔係驚,佢就唔會畀錢你喇,不過你就冇傷害佢,即係除咗話打劫之外,就冇做其他嘢係令到個女事主受到任何嘅損傷,咁所以我就認為,加上你係未試過有同類型嘅案底,雖然你有案底,即係同毒品有關,咁我認為考慮晒所有情況之後,一個量刑起點5年已經係恰當㗎喇。
第三項控罪喇,就呢個係遲一日發生㗎喇,咁你當時就係劫另外一個便利店嘅女收銀員喇,呢次就雖然你唔成功,我諗即係喺你嘅律師陳詞,我同佢傾嘅時候,你都睇到我嗰個睇法喇,就係你唔成功係因為個女事主唔驚把刀啫,你已經做晒所有你需要去打劫嘅嘢,咁所以我就唔認為呢個罪行係企圖搶劫同正式搶劫到有咩嘢大嘅分別,所以呢一條控罪,我都係會用番5年做量刑起點嘅。
咁到第四項控罪喇,呢個就一個星期喥喇,遲嗰個第一項控罪,不過今次第三次犯喇喎,咁呢次又係凌晨時分去呢一間便利店,又係用刀,不過你除咗用刀之外,今次用多咗支木條,咁就令到即係話嗰個受害人喺睇到你嘅時候,就當然受嘅驚嚇程度會多過凈係呢個生果刀喇,咁而佢亦都係因為驚,所以就真係畀咗--又畀煙你,又畀酒你,即係除咗呢兩個之後,仲即係畀錢你喇,咁呢個我又覺得即係被告人你都唔係凈係劫過錢,即係呢個我覺得除咗錢之外,仲要攞埋煙,又要攞埋仲要酒添,咁即係呢方面就係令到案情真係更加嚴重咗嘅。不過考慮晒之後,我都係認為五年半已經係夠㗎喇。
被告人你其實係犯最後嗰次喇,即係第四項控罪嘅時候,就係束手被擒嘅,等於,因為你走嘅時候已經畀差人係追到㗎喇,咁就第四項,老實講,你唔認都冇得走喇,係咪?因為當場被捕,可以講。
不過都考慮到,你都係同警方合作,同埋你認埋即係第一同埋第三項控罪嗰啲嘅詳情,咁我都會考慮在內嘅。咁同埋雖然你唔係話喺裁判署過堂嘅時候已經第一次即刻認罪,我都認為你而家嗰個認罪係一個及時嘅認罪嚟,咁所以我係會畀番你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咁如果用我頭先所講嘅量刑起點,第一項控罪,5年,就減咗三分之一之後,就係三年四個月;第三項控罪,5年,減咗之後,亦都係三年四個月;咁而第四項控罪,五年半,減咗之後,就係三年八個月。咁呢三項控罪係唔同日子發生㗎嘛,又唔同地方、又唔同呢個受害人,咁如果用一般嘅原則,將佢三項全部同期執行一定唔得嘅,即係會違反晒呢個原則,但係如果全部分期執行,咁就加埋晒係十年零四個月㗎喇喎,咁又好明顯係會過重㗎喇,咁所以本席要做一個嘅調整,就係令到呢個整體刑期係符合而家你所干犯咗呢三項控罪加埋晒嗰個犯罪程度,可以咁講。
咁我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之後,我就認為坐六年四個月就係一個恰當嘅刑期,咁點樣去達至呢個六年四個月嘅恰當刑期呢?我個做法就係會,第一項控罪,三年四個月,第三項控罪就三年四個月,就同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即係都係三年四個月,而第四項控罪嗰三年八個月,三年就要同第一項控罪嘅三年四個月分期執行,咁咪加多3年,另外嗰八個月就同埋一齊執行(同期執行)。即係話夾埋晒都係六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