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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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案發現場是馬頭圍邨芙蓉樓8樓,79歲姓曹的控方第一證人和女兒住在805室,而67歲的被告則住在806室。80歲的控方第二證人則是被告的鄰居,住在8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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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4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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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案發現場是馬頭圍邨芙蓉樓8樓,79歲姓曹的控方第一證人和女兒住在805室,而67歲的被告則住在806室。80歲的控方第二證人則是被告的鄰居,住在808室。 2.2011年7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和她的女兒在早上離開家居。大約在正午時分,控方第二證人在她家居聞到一些異味。當她打開鐵閘時,她發現805室鐵閘和室外地下起火,控方第二證人成功地把火撲滅。警員在十二時許到現場,看見被告在遊蕩徘徊,當被告看見警察便立刻轉身。警員截查被告。被告承認她在涉案單位外放火及燒該單位的鐵閘。在警誡下,被告招認她用打火機向涉案單位放火,被告不喜歡該單位的住客,所以放火燒那單位的門閘。受害人證實掛在鐵閘的簾布、鐵閘和木門受到損壞。木門和鐵閘是屬於政府房屋署。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7歲。她在1976年來香港,依靠綜援生活,單身,沒有前科。被告有弟弟和妹妹,他們二人也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原本和母親居住。 4.但不幸的是,被告母親離世,令被告打擊甚大。被告被診斷有精神分裂症,需要在九龍醫院覆診。本案的受害人是被告的鄰居,辯方聲稱由於鄰居經常打麻雀,產生噪音滋擾,被告於是用打火機燒著涉案單位吊掛在鐵閘的布簾。被告第一時間便和警方合作,承認控罪,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從輕處置。根據專家建議,判被告入院。 判刑 5.本席知道控方在本年9月20日,在地方法院提訊前已就被告的精神狀況索取專家意見,確認被告的認知能力和可以對控罪作出答辯。本席亦因為被告打算認罪而在同日(即9月20日)索取兩名精神科醫生就被告的精神病狀況作出報告。兩名精神科醫生確診被告是患有精神分裂症,他們一致認為為了保障社會人士和被告自己,法庭可以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被告入院令。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涉案門閘的損壞並不嚴重,亦考慮到公眾利益和被告的自身安危,決定頒下入院令。本席亦依循袁醫生的建議,就被告入院令不會訂下時段,並根據第59A條,交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來決定被告住院的時段。本席亦相信該審裁處會在12個月內評審被告精神病的狀況,以決定被告住院的時段。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49/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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