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被告承認控方提交嘅案情撮要,簡單嚟講,喺去年3月左右,被告人係到咗兩名受害人開嘅時裝店鋪,要求修改佢先前買咗嘅衫,但係袁先生就未能提供有關嘅服務,被告就離開咗。咁到咗5月中,被告又返番去鋪頭,要求袁先生替佢改衫袖,雙方出現爭執,被告嘅情緒開始激動,仲講咗一啲恐嚇性嘅說話。咁袁先生嘅妻子尹女士都上前係與被告理論,並話會報警求助。被告就離開咗店鋪,但係無幾耐返轉頭,將膠樽裡面嘅液體潑落袁先生嘅身上。袁先生感覺到呢啲係腐蝕性嘅液體,所以就立刻用水沖洗。當時尹女士見到就試圖將被告係推出鋪頭門外,但係被告亦都將液體係淋向尹女士嘅面部同身體,令佢係感到痛楚。
袁先生同埋尹女士都話案發之前佢哋係唔認識被告嘅。警方後來到場調查,發現被告用嘅係九成幾濃度嘅硫酸。事後袁先生同埋尹女士都有被送去醫院治療,袁先生全身有百分之五嘅皮膚燒傷,程度達到兩級。佢嘅左面頭皮、左手臂、右前臂、胸壁,同埋喺大腿上面都有發現灼傷。袁先生喺做咗手術後十三日先至出院,但係要繼續接受門診嘅治療,而家都係要做呢個物理治療嘅。至於尹女士,佢嘅傷就係非常之嚴重,佢身體表面總共有百分之二十三嘅皮膚被灼傷,部位包括面、頭、頸、身軀同埋四肢。佢要被送去深切治療部治理。佢曾經係出現休克,仲要接受好幾次嘅燒傷手術。之後佢長時間係留喺醫院做唔同嘅手術。
本席睇過兩名受害人嘅照片,咁尹女士嘅傷勢的確係非常嚴重,而最主要嘅,係不幸地,尹女士可以話已經係被毀容,又因為皮膚嘅變形,好明顯尹女士以後都要繼續忍受身體同埋精神上極大嘅痛苦。幸運地,袁先生嘅情況相對嚟講比較好啲,但係佢面部同埋胸口都有係幾嚴重嘅疤痕。
本席係先取得咗兩份嘅精神科醫生報告。其中周醫生嘅報告好詳細咁分析咗被告嘅背景同埋佢嘅精神狀態。周醫生指被告一直有酗酒嘅問題,因此出現與飲酒有關嘅精神病態。但係就呢件事之後,因為佢已經冇機會飲酒,又得到治療,佢現時情緒係平穩,亦冇表現出有精神異常嘅病態。醫生認為佢毋須進入精神科醫院係留醫。另一位嘅廖醫生基本係贊同周醫生嘅結論。
被告今年60歲,無業,有五次嘅刑事紀錄,包括攻擊性武器喇,同埋係刑事毀壞等。
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嗰陣時遞交咗兩封求情信,一封係被告打算寄畀受害人嘅信件,佢向受害人係道歉,話自己好內疚同埋難過。另一封係被告弟弟寫嘅求情信,內容提到因為呢件事被告係未能送佢媽媽嘅最後一程。佢亦講到被告係因為妻子離開咗佢,對佢造成打擊,令佢成日係以酒澆愁,但又買唔起好酒,可能係飲得多啲假酒而引致呢個精神出現問題㗎喇。而家佢女兒已經係成人,佢希望法庭可以係較為寬大咁樣處理呢一件案。是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弟弟所寫嘅信其實都反映咗被告自己嘅心聲,是大律師要求法庭係可以盡量輕判。
是大律師亦都提供咗幾件案例畀法庭參考,包括龍考連、黃安年(譯音)、黃安麗(譯音)、黎碧玲(譯音)等幾件案例,睇嚟就呢類案件嘅刑期基準嘅幅度,可以係由10年至到15年,咁以本席嘅理解,法庭亦曾經喺一件案係用過18年作為刑期嘅基準嘅。當然訂出呢個刑期嘅基準,都要視乎案件嘅情況同埋案件特別嘅--尤其是係傷勢等等方面。但係其實喺1995年嘅黃安年呢一件案裡面,上訴庭嘅基本指引係話呢啲案刑期基準應該係15年嘅,因為對呢啲危險嘅行為,法庭應該用強烈嘅阻嚇性刑罰。咁本席係認同呢個原則嘅,因為被硫酸傷害嘅人所受嘅身體同埋精神嘅痛苦會係極之大嘅,佢哋亦要面對長時間嘅治療,係影響一生嘅事情。以本案嘅情況嚟講,法庭去決定適當嘅刑期都唔係話好容易嘅,一方面,受害人,尤其是係尹女士嘅傷勢係確實非常嚴重;另一方面,被告都係因為際遇嘅問題而酗酒,影響佢嘅神智。被告基本與對方並冇乜嘢深仇大恨,如果唔係佢神智出現問題,應該唔會咁樣做。但係被告飲酒唔識得節制,令自己神智都飲到出現問題,並因為咁嘅小事竟然用硫酸去報復傷人,某程度上佢係算得為社會上危險嘅人物。
經考慮之後,又根據上訴庭喺龍考連一案嘅提示,本席認為基於本案嘅情況,兩名受傷者嘅傷勢,以及被告本身嘅特別精神狀態,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係會以12年作為刑期嘅基準,而第一項控罪則以9年作為刑期嘅基準,因為被告認罪,所以減去三分一,刑期變成係8年同埋6年。
咁再考慮到整體刑期方面,本席會有以下嘅處理:第一項控罪6年中嘅兩年與第二項控罪嘅8年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係10年。
咁本席係衷心希望兩名傷者係更加快咁樣能夠康復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