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104/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November 2011.
1. 第一原告人是借貸給第一被告人的銀行,而第二原告人自2007年12月24日起是它的業權繼承人。2001年2月27日,第一原告人提起本案的訴訟。2010年1月6日,第二原告人加入本案,成為訴訟的一方。它們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第一被告人(“林坤元”)支付他的抵押房產以買樓的貸款餘額。有關的房產是廣州市茘灣區德星路以西下九路以北茘灣廣場茘和閣16樓B室(“16B室”)。林坤元則指稱兩名原告人無權獲得申索的款項。他提出反申索,他指稱第一原告人的代表作出某些陳述,導致他購買16B室作投資之用。由於第一原告人的某些過失,使他蒙受損失,他要求第一原告人向他作出賠償。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