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td and Another 對 Lam Kwen Yuen

Case No.DCCJ 4104/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410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1年第4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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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IMITED  
第二原告人 NANYANG COMMERCIAL BANK(CHINA), LIMITED  
 
被告人 LAM KWEN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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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2月23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就2011年11月18日判案書的判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庭細心閱讀被告人的上訴理由的內容,有許多事不值得本庭浪費時間作出回應的。較為實質的上訴理由本庭才作出判決。

2.被告人在第1A段說,判案書的第5段是錯誤的。他說在庭上應該是說「我估計個人經濟會轉差,所以打算出售涉案樓宇,是樓宇未能出售,因欠缺房產證」,需翻聽審訊錄音。被告人有充分的時間從本庭的錄音找出本庭錯誤的地方,但他沒有這樣做。

3. 重要的是從1997年1月開始至2000年5月26日為止,他向第一原告人歸還部分貸款。在5月26日之後,他沒有再歸還任何貸款,這是最重要的。無論他是否因個人估計經濟會轉差,所以打算出售涉案樓宇,而樓宇未能出售,因欠缺房產證,或是其他因素,都不能改變一個事實,那就是他在一段時間歸還貸款,其後沒有再歸還金錢,這是最重要的事實。他並沒有提出例如有關抵押的文件有任何不合法的地方,或無效的地方,他只是在打官司時才提出這些理由。他沒有在有關的時候告訴第一原告人他不再歸還任何貸款的理由。本庭在第5段的判決是在作供的一段時間內他承認由於沒有足夠的金錢,他沒有因此繼續還貸款,這是正確的事實裁定。

4.  被告人指判案書第6段指出被告人提出以下的理由作抗辯及不正確及不全面的。他沒有提出理由指出為甚麼第6段所指的理由是不正確及不全面的,他指出本庭並無提及和迴避就是有關訴訟雙方所以持有不一樣的房產預售契約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問題。因房產抵押貸款合約是建基於房地產預售契約的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及其他於本人結案陳辭裡所提及的更多問題大部分都未被提及,被告人認為房地產預售契約是無效的,他指房產抵押貸款合約是建基於房地產預售契約裡所有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而房地產預售契約是無效的,那房產抵押貸款合約當然亦是無效的。

5.  被告人要求第一原告人貸款,以支付他購入有關房產未支付的餘額,是他作出貸款的要求。他當時的行為是認為有關的要求是合法的,而他所有提供予第一原告人考慮的文件都是合法的。現在他反過來指出房地產抵押貸款合約是無效的,但是這如何能夠解釋他從1997年1月開始至2000年5月26日為止,他向第一被告人歸還貸款的事實?而在5月26日之後,他沒有再歸還貸款,原因就是他沒有足夠的金錢。現在他反過來說,貸款合約是無效的,他只是提出一個完全不合理的理由作為不向第一原告人償還貸款的理由。

6.  很簡單,他借了金錢就要償還,如果他認為借錢的合約(即貸款抵押合約)是無效的,他亦要將金錢退還番第一原告人,他不能一方面取得貸款,另外一方面就說貸款合約無效,又不把金錢歸還予第一被告人,這完全是不對的。

7.  被告人指判案書第7段作出的判決不正確,本庭在第7段對在他的證人陳述書第3段所發生的事作出判斷,本庭裁定該判決是正確的。

8.  被告人指稱第7段判斷不正確的理由是指他陳述所有有關購房手續及文件,是指所有關政府部門的手續及文件,絕不會是指一間本人從未聽過的地產發展商瑞南的內務文件及手續。他說試問買賣大陸樓宇誰會關心發展商的手續及文件?他又說他本人與被告方證人姚郭少娟女士確有在展銷會談及房產證的問題。而在所有文件中所陳述的有關購房手續及文件指的都是房產證,只是書寫方法有可能被誤解,本庭絕不接受這論點。本庭在第7段指出,被告人成為業主後,他才可從政府有關部門取得房產證件,房產證的作用在於證明他是有關房子的業主。證人陳述書第3段所指,是銀行代表承諾及保證會代為辦理所有有關購房手續及文件,這是有關購房手續及文件是購買房產的文件及手續,這是購買時所要做的東西。房產證是在購買後才可以獲得的文件,這不是書寫方法被誤解的問題。被告人沒有在第3段提及房產證,而這階段亦不是提及房產證的問題,因為該階段是有關購買房子的時間,無可能提及得到房產證應該怎樣做。

9.  被告人指第8段、第9段有問題。第8段是關於詮釋合同第612條規定的判決,本庭作出的詮釋是代領房產證是一件事,保證會獲得房產證是另一回事。本庭並不認為這裡有任何錯誤的地方,被告人指在第9段他的理解是法官閣下指業權已經完整,可以毋須要擁有房產證,而事實上亦無房產證。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業權完整是一件事,房產證是證明擁有業權,這是另外一回事,本庭不認為第9段有任何錯誤的地方。

10.  就判案書的第10段,被告人說他認為在發放出貸款前檢查抵押物是銀行的基本義務,這等同付錢買一件貨物,需查看貨物有沒有損毀一樣。被告人沒有提出法律的根據,證明第一原告人在放出貸款前需查驗抵押物是銀行的基本義務。

11.  就第11段,被告人認為合同已列明了擔保人的責任,而和解條文違反了合同的規定,本庭難以明白為何合同已列明了擔保人的責任,本庭在第11段,合同沒有禁止第一原告人以瑞南和南方達成和解的條文這個判決是對的,即使第一原告人與瑞南和南方達成和解,違反合同,那對於被告人要還款的責任根本上就沒有任何影響,這是被告人抵賴的理由,本庭絕對不接納。

12.  就第12段,被告人說這是合約裡免責條款的其中一條特別不公平、公正、對等及合理的條款,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這是另外一個狡辯的藉口,這條條款為甚麼會是不公平、公正?如果合同無效,當然被告人要把貸款歸還予對方,這是完全合理的。如果他不用還款,那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他借了錢又不歸還,然後找藉口說這是不公平,這是狡辯的理由。

13.  就第14段,被告人沒有具體指出延誤的指稱;這是正確的,因為被告人沒有提出具體的證據指出為甚麼會有延誤,延誤的期間是在哪時,延誤的責任在哪方,他完全沒有在審案時提出,故此他沒有詳細具體的事實提出證明延誤的指證,這個判決是正確的。

14.  就第15段,就利息而言,他說原告方單方面強行收取及計算的利息是$782,315.36,本庭不知道他是怎麼計算的。他說這強行收取利息是否亦是判詞的一部分呢?他又指出,本庭利息的計算是錯誤的。本庭不認為這裡有錯誤的地方。

15.  本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的許可,本庭撤銷其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6.  被告人須支付予兩名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的近律師行Miss Bonnie CHENG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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