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亞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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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第一被告的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本庭下令存檔法庭之檔案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7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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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刁亞強 (第一被告人)
  阮氏蘭 (第二被告人)
  姚征環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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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11年11月2日下午2時33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Wing Kam Kenn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iss HO Yuen Han An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天福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家鋒律師行律師Mr CHAN Kar Fung Peter, 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3]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Inviting a person to becom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4] 至 [6]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7]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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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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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1) D1 認罪 自稱三合會
控罪(2) D1 不認罪
控罪(3) D1 認罪 邀請PW1為三合會會員
控罪(4) D1 不認罪
經審訊後定罪
販運毒品:- 即0.049克大麻酚及0.31克氯胺酮
D2
控罪(5) D1 認罪 販賣毒品:- 即0.26克氯胺酮 的0.5克粉末
控罪(6) D1
D3
認罪 販運毒品:- 10片內含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控罪(7) D2 經審訊後被定罪 藏有毒品:- 0.21克草本大麻

2.關於第一被告的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本庭下令存檔法庭之檔案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案情

3.2010年1月25日至2011年1月19日,警方進行名為「飛行者」的臥底行動,PW1綽號 “阿海” 負責滲入「新義安」三合會社團。

4.2011年1月19日行動曝光,D1、D2、D3同日被拘捕。

控方案情

控罪一

5.2010年10月30日晚上七點半,PW1在威水遊戲機中心認識D1。當晩11時40分左右,PW1與D1步行向屯門西鐵路,D1向PW1抱怨,他的三合會「藍地老新」大佬,名字叫「細佬」或「細哥」,沒有給他金錢。

6.11月30日晚上10時左右,PW1及D1在在碧富桌球室打桌球。

7.晚上11時左右,PW1聽到D1稱呼一名男子林梓鈞做細哥,稍後PW1聽到D1表示已經跟了「細佬」。

第三項控罪

8.2010年11月5日晚上11時30分,PW1及D1離開碧富桌球,他們互相傾談「跟人」的事情,D1表示在「老新」認識一些人,他現在跟藍地細佬,PW1表示也會同樣跟「藍地老新」,D1說出幾個大佬的名稱及討論他們。

9.2010年11月8日22:50分,D1問PW1是否真的想加入「藍地老新」,D1表示細佬需要人。

10.2010年11月27日,PW1在威龍遊戲機中心遇到D1。

11.2011年1月19日的會面中,D1承認問過PW1是否想加入「藍地」。

第四項控罪

12.於2010年11月24日晚上10時50分左右,D2把有關毒品以250元售賣給PW1,即:-

(i) 內含0.049克四氫大麻酚的1.35克植物混合物;及

(ii)內含0.31克氯胺酮的0.62克粉末。

第五項控罪

13.2010年12月12日19:10時左右,PW1收到D1的電話,最後D1以150元售賣有關毒品給PW1,即0.5克粉末,內含0.26克氯胺酮。

第六項控罪

14.D1及D3以300元售賣有關毒品給PW1,即十片共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第七項控罪

15.2011年1月19日早上5時30分左右,在D2的居所內,警員從D2身上搜出六支手捲大麻煙,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內含0.21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16.在警誡下,D2表示香煙是自用的。

定罪紀錄

17.D1一次,與本案不相同。

18.D2十六次,四次與毒品有關。

19.D3十二次,四次與毒品有關,其中一次即2006年與本案有關。D3現時正在戒毒所服刑。

求情理據

20.D1是D2的兒子。

21.D1現年23歲,未婚,與D2同住,犯案前以散工工作為生。

22.D2現年47歲,除了D1外,還有一名已婚的女兒,雙方已少有來往。自2004年起,D2被確診有心臟病及肺病,自此D2已戒除所有毒癮。D2自2006年起,倚靠每月4,700元的綜援維生。

23.D3現年23歲,單身,與父母同住。D3從事運輸工作,月入8,000元左右,辯方指,D3所干犯的第六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為十粒內含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根據官方的網頁,這類毒品有令人昏昏欲睡的感覺,在持續使用數星期後會令人上癮。

24.D3的代表律師亦引用三個案例:

(1) HKSAR v Cheung Kwok Fai(CACC 157/2008)

這件案件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因為所涉及的毒品種類多,即雞尾酒式的毒品,包括「冰」,而且硝甲西洋的份量很少;

(2) HKSAR v Kao Chien Kuo(CACC 419/2007)

上訴人承認藏有200粒內含1.71克的硝甲西泮,被判入獄16個月;

(3) HKSAR v Yam Mau Wing(HCMA 1234/2002)

同樣,這件案件包括不同類型的毒品。

25.總括來說,這三件案件的毒品性質與數量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判刑

26.PW1化名為“阿海”滲入屯門區的「新義安」黑社會組織,經另一人介紹,認識D1、D2及D3。

27.D1在閒談期間,曾提及自己加入屯門區的「新義安」及邀請PW1作為會員。

當犯案時,D1以披露自己的三合會身分時,並不涉及彰顯勢力、暴力、威嚇等情況,而是在社交情況下發生,不過, D1還要擴大三合會的網絡,邀請PW1為會員。

28.根據HKSAR v劉志雄(HCMA 1079/2004)一案所指,

“Triad societies are a continuing menace to our society and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is bound to attract a custodial sentence in circumstances like that.”

29.本席考慮了辯方求情的因素、第一、第三被告認罪,有關毒品的重量及性質:

      D1   D3
  量刑起點 扣減1/3    
控罪〈一〉 3個月 2個月    
控罪〈三〉 3個月 2個月 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控罪〈五〉 3個月 2個月 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控罪〈六〉 3個月 2個月 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2個月
      總刑期5個月 總刑期2個月

第二被告

30.法庭考慮到被告干犯罪行之有關毒品重量及性質:-

控罪〈四〉 入獄3個月
控罪〈七〉 入獄1個月
  總刑期4個月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