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亞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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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第一被告的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本庭下令存檔法庭之檔案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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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79號 ----------------
---------------- 判刑理由書 ----------------
2.關於第一被告的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本庭下令存檔法庭之檔案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案情 3.2010年1月25日至2011年1月19日,警方進行名為「飛行者」的臥底行動,PW1綽號 “阿海” 負責滲入「新義安」三合會社團。 4.2011年1月19日行動曝光,D1、D2、D3同日被拘捕。 控方案情 控罪一 5.2010年10月30日晚上七點半,PW1在威水遊戲機中心認識D1。當晩11時40分左右,PW1與D1步行向屯門西鐵路,D1向PW1抱怨,他的三合會「藍地老新」大佬,名字叫「細佬」或「細哥」,沒有給他金錢。 6.11月30日晚上10時左右,PW1及D1在在碧富桌球室打桌球。 7.晚上11時左右,PW1聽到D1稱呼一名男子林梓鈞做細哥,稍後PW1聽到D1表示已經跟了「細佬」。 第三項控罪 8.2010年11月5日晚上11時30分,PW1及D1離開碧富桌球,他們互相傾談「跟人」的事情,D1表示在「老新」認識一些人,他現在跟藍地細佬,PW1表示也會同樣跟「藍地老新」,D1說出幾個大佬的名稱及討論他們。 9.2010年11月8日22:50分,D1問PW1是否真的想加入「藍地老新」,D1表示細佬需要人。 10.2010年11月27日,PW1在威龍遊戲機中心遇到D1。 11.2011年1月19日的會面中,D1承認問過PW1是否想加入「藍地」。 第四項控罪 12.於2010年11月24日晚上10時50分左右,D2把有關毒品以250元售賣給PW1,即:-
第五項控罪 13.2010年12月12日19:10時左右,PW1收到D1的電話,最後D1以150元售賣有關毒品給PW1,即0.5克粉末,內含0.26克氯胺酮。 第六項控罪 14.D1及D3以300元售賣有關毒品給PW1,即十片共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第七項控罪 15.2011年1月19日早上5時30分左右,在D2的居所內,警員從D2身上搜出六支手捲大麻煙,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內含0.21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16.在警誡下,D2表示香煙是自用的。 定罪紀錄 17.D1一次,與本案不相同。 18.D2十六次,四次與毒品有關。 19.D3十二次,四次與毒品有關,其中一次即2006年與本案有關。D3現時正在戒毒所服刑。 求情理據 20.D1是D2的兒子。 21.D1現年23歲,未婚,與D2同住,犯案前以散工工作為生。 22.D2現年47歲,除了D1外,還有一名已婚的女兒,雙方已少有來往。自2004年起,D2被確診有心臟病及肺病,自此D2已戒除所有毒癮。D2自2006年起,倚靠每月4,700元的綜援維生。 23.D3現年23歲,單身,與父母同住。D3從事運輸工作,月入8,000元左右,辯方指,D3所干犯的第六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為十粒內含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根據官方的網頁,這類毒品有令人昏昏欲睡的感覺,在持續使用數星期後會令人上癮。 24.D3的代表律師亦引用三個案例:
25.總括來說,這三件案件的毒品性質與數量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判刑 26.PW1化名為“阿海”滲入屯門區的「新義安」黑社會組織,經另一人介紹,認識D1、D2及D3。 27.D1在閒談期間,曾提及自己加入屯門區的「新義安」及邀請PW1作為會員。 當犯案時,D1以披露自己的三合會身分時,並不涉及彰顯勢力、暴力、威嚇等情況,而是在社交情況下發生,不過, D1還要擴大三合會的網絡,邀請PW1為會員。 28.根據HKSAR v劉志雄(HCMA 1079/2004)一案所指,
29.本席考慮了辯方求情的因素、第一、第三被告認罪,有關毒品的重量及性質:
第二被告 30.法庭考慮到被告干犯罪行之有關毒品重量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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